本报讯 (记者张媛)一片隐形眼镜的价钱谈不拢,眼镜店店员与两名学生顾客发生冲突,造成一人轻伤,“还要求我们跪地。”学生说。
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店员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半。
2009年4月,武汉大学刘某与女友贺某(北京大学学生),来到位于中关村南大街的一家眼镜店。
刘某证言称,当日下午1点多,他们到店内买隐形眼镜,一名男服务员(本案的被告人袁野)说好是48元一片。随后,两人去买完药水,女友独自回店内买镜片。正当刘某在店外溜达时,女友贺某踉跄着从店内出来,钱包也被扔了出来。
据贺某说,她回去买镜片时,袁野又称“一副是96元、一片是50元”。于是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袁野将贺某轰了出来。
刘某返回店内理论,两人再次与袁野发生冲突,“我俩打不过他,还被要求跪下。”刘某说。
据眼镜店所属物业人员证实,当时两名学生都跪在店里的地上,女生抱着袁野的腿、袁野揪着男生的头。***赶到将双方都带走。
经鉴定,刘某左手第四掌骨骨折、头前额软组织伤等,法医鉴定为轻伤。
2010年11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袁野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袁野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虽然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互殴,但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的左手损伤是袁野造成,其行为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只与袁野发生互殴,双方互殴后均未离开现场便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当时刘某就到医院就诊,可见刘某的伤情与袁野的殴打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