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韩根南 记者 江跃中)5岁男童的父母在法院调解协议离婚中约定,男童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现因物价上涨难以维持其正常生活和学习,故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童生母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闸北区法院日前判决男童生母每月给付男童抚养费2000元至18周岁止。
2008年11月,男童父母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载明:儿子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父亲于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2009年11月,男童父母又经法院民事调解,变更儿子小佳歆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每月支付小佳歆抚养费500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至18周岁止。
本案审理中,男童的法定监护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男童生母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男童母亲则认为,自己每月税前工资虽然有13020元,但其每月尚需归还银行购房贷款约6500元,故无法增加抚养费用。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的数额,则应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经济收入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