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5月27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在对一起聚众斗殴的被告人判处缓刑时,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同案犯和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据悉,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缓刑犯“禁止令”。
2010年2月14日凌晨,朱某等人因琐事在合肥一家KTV内与宋某发生争执。
随后,朱某、张某某伙同颜某某等人,持械与宋某等人在六安路与安庆路交口斗殴,致宋某轻伤。
其间,张某某等人误以为他人驾驶的轿车内有宋某,遂将该车副驾驶车窗玻璃、车门、后备箱等部位砸坏,造成损失1000余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朱某、张某某自愿认罪,积极预交赔偿款,而张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遂决定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
然而,考虑到朱某、张某某因系与同案犯颜某某等人接触,且在娱乐场所而引发此次犯罪,认为有必要对其适用禁止令。
因此,法院对两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与同案犯颜某某等人接触;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其重新犯罪的条件。
庐法 本报记者 张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