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因店铺出售其作品仿制品上诉获赔48万

2011/6/1 14:53:24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艺术家韩美林作为北京申奥标志设计者之一,被称为“福娃之父”。被告刘某自2010年6月起,在上海开设了三家 “青青艺术馆”,2010年11月,被告将其中位于黄浦区福州路546号的一家“青青艺术馆”注册为“上海市黄浦区青青艺术品商店”,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记者 祝玲

  晚报讯 艺术家韩美林作为北京申奥标志设计者之一,被称为“福娃之父”。然而,福州路上的“青青艺术馆”未经韩美林许可,竟然开店出售各类韩美林美术作品的仿制品,甚至对外宣称“保真”、“假一罚十”等。“福娃之父”韩美林将该艺术馆经营者刘某告上法院 (见本报4月27日相关报道)昨天,此案在法官的调解下终于有了结果,65件侵权作品被悉数销毁,刘某还将登报道歉,赔偿48万元。

  被告刘某自2010年6月起,在上海开设了三家 “青青艺术馆”,2010年11月,被告将其中位于黄浦区福州路546号的一家“青青艺术馆”注册为“上海市黄浦区青青艺术品商店”,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10年7月,被告在上述“青青艺术品商店”内设立“美林艺术空间”,销售未经原告授权、假冒原告署名的绘画和雕塑作品。

  2010年8月,有购买者请韩美林鉴定在上海市福州路546号“青青艺术馆”所购艺术品真伪,提供了发票和收藏证书,在该发票上写明 “保真”、“韩美林雕塑品假一罚十”等字样。韩美林得知刘某未经自己授权而大量销售署名为“韩美林”的艺术作品情况。

  经韩美林辨认后确认,52幅绘画作品、十余件雕塑作品均系侵权制品。原告认为被告假冒原告署名,制作上述侵权制品,并进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签下调解书。

  昨天,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共同赴陕西南路存放涉案侵权作品的地点,就地销毁所有的作品,这些作品包括52幅画作和13件雕塑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