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蔷) 一男子酒后在北京站附近点燃衣服,企图纵火烧毁他人汽车。今天上午,东城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王艳军有期徒刑3年6个月。
40岁的王艳军系外地农民,平时在北京站打工,说话略微口吃。他曾因盗窃、故意伤害罪先后两次被判刑。因多次受过执法机关处理,使他对社会有不满情绪。
2010年11月20日下午3点,王艳军喝过酒后,来到北京站附近的东城苏州胡同西口,脱掉自己的羽绒服,光着上身、赤着脚将羽绒服点燃,扔到路边停放的一辆汽车轮胎旁。
“当时喝酒喝多了,我脑瓜子不清醒,就把衣服点着了,”在法庭上,王艳军说,纵火后汽车只是冒烟,仅几分钟就被赶到现场的群众扑灭了。王艳军还准备脱裤子继续纵火,后被群众制止。
“醉酒的人同样承担刑事责任。”检察官对王艳军说,随后出示了王艳军在公安机关接受审讯时的口供笔录。王艳军当时称,烧车时他脑子是清醒的,因为他恨这些有车的人,“如果车烧着后就会炸,炸死一个就少一个”。
办案人员介绍,王艳军患有酒精依赖综合症,自称每天必喝三次酒,每次喝半斤白酒。经鉴定,王艳军在案发时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庭经过合议后,以放火罪判处王艳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宣判后,被告王艳军表情平静,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