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球团伙利用境外赌博网站发展参赌会员获刑

2011/6/21 15:49:2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11人赌球团伙利用境外赌博网站,大肆发展参赌会员,先后接受投注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代理有两种赢利模式,可根据下级会员的投注金额“返水”(抽取固定的佣金),还可以作为“庄家”,赢得参赌会员输掉的赌资。

  本报讯(记者 王蔷) 11人赌球团伙利用境外赌博网站,大肆发展参赌会员,先后接受投注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这起特大网络赌球案的3名主犯刘文静、高利顺、高立强,昨日被东城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王立等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4个月,并分别处罚金4万至1.5万元。

  根据检方的指控,从2007年至2010年3月间,刘文静等11人在金沙网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为他人提供赌球账号、密码及赌博额度,发展参赌会员,并接受投注。刘文静伙同高氏兄弟俩接受投注额最高,达到2100余万元。而整个赌球团伙收受投注总额高达4300余万元。35岁的无业人员刘文静系该案的最高级别代理,他自称通过赌球总共获利80多万元,除去各种费用最终获利30多万元,但有一部分钱没收上来。

  此11人团伙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中层级最为明确的赌球团伙,其中包括位列第一层的董事,下面分别为总代理、代理、会员,构成赌球网络上下线关系。刘文静、高利顺、高立强属于***代理,孙涛、黄宁等人属于D级代理。D级代理只能发展参赌会员,不能发展下级代理。

  代理有两种赢利模式,可根据下级会员的投注金额“返水”(抽取固定的佣金),还可以作为“庄家”,赢得参赌会员输掉的赌资。网上投注的金额与现实中的货币是一比一的关系,代理与参赌会员一周结一次账,多采用现金结账的方式。

  刘文静说,他的上线除了收取每笔1元的费用外,不再另收费。实际赌球时,他就是庄家,与下线代理一起,与会员对赌。一场足球赛,如果会员押甲队赢,他和代理就押乙队赢,根据最终结果互相支付投注额,如果比赛打平,则不输不赢。

  多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大都是与会员对赌,该行为应属于互赌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但公诉人表示,被告人都是为境外赌博网站做代理,通过低价买分等方式,依托网站坐庄,和境外赌博网站一同成为庄家,因此认定开设赌场罪没有问题。

  据了解,在代理所发展的参赌会员中,基本没有赢钱的,但“上线”们挣得盆满钵满。警方对位列赌球网络中的董事、总代理级别的赌球人员调查时,发现他们的座驾都是奥迪A4、宝马X5等豪车,最一般的车也是本田雅阁。而他们本身都是无业人员。

  据介绍,今年以来,东城法院已受理20多起网络赌博案件,其中大部分是网络赌球案件,相关被告人40多名。涉案人员众多、形成庞大的网络,是这些网络赌博案件的特点之一。这些案件涉及的赌博网站,均设在我国港、澳、台以及东南亚等境外地区,因此很难受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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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赌球最高可判10年

  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具备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定罪为开设赌场。而是否盈利,并非定罪要件。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不需以盈利为目的,情节一般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赌球流水很大,涉案金额也很容易累计成高额,而在法律认定时,如果达到30万元以上,将依照情节严重量刑,量刑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