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前女友 被判两年内不得接触被害人

2011/6/24 3:53:2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6月20日,淮安市金湖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备受关注,被告人陈阳(化名)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据了解,法官们在判决前,曾考虑如果简单判决被告人陈阳入狱服刑,其几年之后出来还可能会报复吴敏。

  6月20日,淮安市金湖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备受关注,被告人陈阳(化名)因犯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院同时还开出了一道人身保护“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两年内与此案的被害人接触,否则法院将撤销缓刑将其收监。

  “这起案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深入讨论,因案情特殊判了缓刑。”金湖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苗成斌介绍说,“考虑到既要惩罚被告人,又要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所以我们开出了人身保护‘禁止令’,这是有刑法依据的,不过需要被告人所在辖区的社区矫正机关配合执行。”苗成斌所说的依据,是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法实施后,全国各地的法院陆续开出各种“禁止令”。而金湖法院所开出的这张人身保护“禁止令”,在江苏还是首例。

  □通讯员 伍晓伟 快报记者 张瑜

  案情回顾

  求复合被拒

  他强暴前女友

  34岁的金湖人陈阳,是当地一名普通的油漆工。他此前结过婚,但两年前妻子离家出走,再也没回来,便又恢复到了单身状态。本案的被害人吴敏(化名)37岁,也是金湖人,原本有丈夫和儿子。2010年3月,吴敏认识了陈阳,9月便与丈夫离婚,开始与陈阳同居。

  就在同居期间,陈阳发现吴敏特别喜欢上网聊天,而且与网友的关系非常暧昧,这让他很生气。两人经常为此发生争吵,甚至还会动手。就在这期间,吴敏认为陈阳有暴力倾向,所以提出分手,但却遭到陈阳拒绝。

  今年3月2日,为了吴敏网友的事情,两个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这次陈阳又动手殴打了吴敏,这让吴敏觉得难以接受,当即离开同居的出租房。事后,陈阳感觉自己有点过分,就打电话到吴敏父母家里,希望与对方和好,可此时吴敏已经不想回头。

  两天后,吴敏的前夫考虑到孩子的因素,希望吴敏能安然结束这段感情,就陪她去找陈阳谈分手的事情。哪想到见面还没怎么谈,陈阳就与吴敏的前夫打了起来,直到派出所***赶到后才将他们分开。当时,陈阳对派出所***承诺,保证以后不再纠缠吴敏,这意味着他答应就此分手。

  谁知道陈阳说话并不算数,3月5日,陈阳找到吴敏纠缠,可吴敏却反应冷淡。当晚,陈阳磨蹭了一个多小时后,发现吴敏没有回头之意,就提出吴敏还有衣物在他们此前同居的住处,希望对方取走。吴敏不知是计,就跟陈阳回到房间。随后,陈阳开始言语威胁,说如果吴敏不从,就会找她儿子和家人的麻烦,最终强行与吴敏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吴敏向警方报案,称自己被陈阳强暴。

  法官:为防止被害人再受滋扰

  相对一般情况而言,金湖的这起强***案有点特殊,但具体案情其实并不是很复杂,因此案件的侦破并不存在难度,归案后,陈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很快,他因涉嫌强***被起诉到金湖法院。

  开庭前后,法院曾多次找到被害人吴敏沟通谈话,了解她的想法。在法官看来,吴敏所流露出来的意思比较宽容,只要陈阳以后不再骚扰自己,让她能过上平静安稳的生活,就会对陈阳达成谅解。“他们俩虽然一个是被告人,一个是受害人,但毕竟双方有过感情的。”本案的主审法官苗成斌说。

  在金湖法院,平时很少有案件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但陈阳这起强***案却因其特殊性,被提出来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大家的意见分歧也不多,主要是看具体怎么处理案件,怎样判决量刑最好。”苗成斌说,他们希望案件结了,双方也不再有矛盾是最好的结果。

  6月20日,金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阳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罪。鉴于陈阳与被害人吴敏在案发前的特殊关系,且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陈阳有认罪、悔罪诚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为了提高缓刑的适用质量,保护被害人免遭滋扰和侵害,同时也防止被告人再次犯罪,法院还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两年内与被害人接触,否则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不准接触被害人

  也不得打电话

  这份人身保护“禁止令”同样被写进了判决书,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江苏省的法院所发出的首份人身保护“禁止令”。

  在金湖法院宣判当天,被告人陈阳当庭表示会严格遵守“禁止令”,绝不纠缠吴敏。为此,他还当庭出具了一份保证书。而这份判决同样让被害人也比较能接受,吴敏表示,自己也不希望看到昔日的恋人锒铛入狱。

  法院方面也认为,这份人身保护“禁止令”其实已经对陈阳存在威慑作用,一旦他违反的话,依然要面临法律严惩。而这份“禁止令”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在两院两部所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中,根据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特定的几类人员,其中有一项就是:“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在陈阳一案的判决中,他被禁止接触的就是被害人吴敏。“在缓刑考验期内,陈阳不得接触受害人吴敏,也不准以打电话、发信息的方式骚扰对方,如果违反‘禁止令’,他就可能会被收监。”苗成斌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禁止令”发出后,法院会将判决书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监督执行,在社区矫正机构为每人建立档案,找犯罪分子定期谈话,让其汇报思想。“我们金湖的社区矫正一直比较规范的,所以执行起来难度应该不大。”苗成斌说。

  随后,苗成斌为记者介绍了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对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犯罪分子撤缓收监的案例。金湖当地的华某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0月被金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县司法局在排查中发现监外执行罪犯华某未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及公安机关报到,法院虽多次向其发出报到通知,华某仍置若罔闻,违反法律及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随后,金湖县司法局联合公安部门向法院提出《关于建议撤销华某缓刑建议书》,金湖法院依法裁定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两年,这起案件在全省尚属首例。

  “除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执行,被害人如果遭到对方骚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反映。”苗成斌说,“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并不是对这个案件就不管了。法院原本就要对缓刑犯跟踪考察,而对于这些被发出‘禁止令’的缓刑犯,我们会继续跟踪。”

  陈阳的案件在20日下午判决,7月1日判决将会生效。到时,金湖法院会将判决交给金湖县司法局,然后由司法局转给陈阳所在辖区的社区矫正组织,正式开始监督“禁止令”的执行。

  法院判决后

  会继续跟踪监督

  如何去执行?

  据了解,法官们在判决前,曾考虑如果简单判决被告人陈阳入狱服刑,其几年之后出来还可能会报复吴敏。

  目前,吴敏已对陈阳表示谅解,但往后双方如果复合,人身保护“禁止令”怎么办?主审法官苗成斌表示,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我曾几次与被害人接触过,两个人复合是不可能的。”

  苗成斌说,人身保护“禁止令”,一般是以法院裁定的方式来撤销。被告人如违反禁令,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予以撤销。“禁止令的前提,就是未经被害人同意接触对方。如果被害人自己无所谓,愿意接触对方,那是个人的事情,法院不会干涉。”

  新闻延伸

  人身保护禁止令

  不同家暴保护令

  去年11月9日,快报曾报道了安徽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试水家暴“保护令”一事。夫妻间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无论双方离婚与否,都可以免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可以申请的几项内容中,除了禁止被申请人(即施暴者)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还有一项内容格外引人注意。那就是:“禁止被申请人在特定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包括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

  此次金湖法院开出的保护禁止令,和上述保护令有何不同?苗成斌解释称,“人身安全保护令”其实是法院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这种保护令,一般都是法院自行做出,主要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

  而人身保护“禁止令”则不一样,虽然也是为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苗成斌说:“这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事案件中,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规定,两者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