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民汤先生向本台新闻热线025—96110投诉,他从北京乘坐国航的飞机返回南京时,一只装有价值5000元物品的行李箱被弄丢。找到航空公司,却被告知只能按照“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付1600块钱。汤先生无奈地称之为“霸王条款”。
七月九号晚上,汤先生一家四口在南京禄口机场下了飞机。当他到托运部领取随行的三只行李箱时,发现行李被托运到了广州白云机场。
汤先生:“我说我坐的是到南京的航班,怎么托运到广州,他说可能是办理托运手续的人把航班写错了,他说没事,第二天帮你寄过来,寄过来送到你家里面。”
据汤先生介绍,第二天,机场工作人员只送来了两只行李箱,并告知剩下的行李箱一时间找不到,让他先填写一张“行李运输事故登记单”,并承诺21天后给他答复。然而,21天过去后,工作人员却打来电话,告知汤先生行李已经丢失。按国内航空行李运输的赔偿标准,将给他每公斤100元的赔偿。
汤先生告诉记者,按这一标准,他只能获得1600块钱的赔偿。而实际上,那只箱子里有衣服、香烟、旅游纪念品和一台借来的数码相机,总价值约5000元。“我们讲话也通情达理,比如说打个多少折,那个我们能接受。你这个损失太大了,我没办法来陪人家的相机,而且照片一张都没有,什么留恋都没有了,你个照片你说你怎么陪我,不是按照价值来赔我的。”
8月5号下午,记者就此联系到了南京禄口机场行李查询室。一位值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受理了汤先生的行李运输事故赔偿。作为航空公司的代理商,只能将汤先生的诉求反映给了航空公司,至于能否增加赔偿,他们也不确定。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南京营业部。一名姓窦的主任表示,根据国家民航局2006年制定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他们只能按每公斤行李100元的标准赔付汤先生。
窦主任:“机场来讲他们就按我们的规定处理的,(就是每公斤100)对对对,没错(如果旅客的行李超过这个价值?)那个不管,那个不管,除非他声明了,他没声明我们不管的,好吧,我们不会破规定。”
对航空公司的这一规定,汤先生表示强烈不满。据他透露说,登机前,没有工作人员告诉他可以办理行李的申明价值,“我看他这个条约是霸王条款,对他们有利的东西都是按照国际惯例来接轨,在路上损失,人身损害赔偿时,他们就不按照国际惯例来赔付了,差别太大。”
据了解,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因行李丢失造成的航空赔偿纠纷明显增多。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丢失货物应该承担每公斤约170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有专家曾就此公开指出,民航业内的立法都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航空公司利益为目的的,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基本不予考虑。这是导致我国航空赔付无法与国际接轨的根本原因。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认为,汤先生可以依据《合同法》到法院起诉国航,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损害赔偿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部委那些只是参考性的,没有正式的效率。”
【记者(南京地区FM93.7)刘康亮、实习生李卓雅、沈旭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