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海南儋州国营西联农场前卫队的李新朋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7岁的外孙女文文(化名)被生父董青邦殴打致伤。警方调查发现,董青邦和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离婚后,与另一女子同居并育有一子,文文就担负起了照顾董青邦幼子的任务。董青邦经常以文文没有照顾好弟弟为由打骂文文。
6月12日晚,董青邦到李新朋家带擅自出走的文文回家,并且当着众多邻居的面,用手揪住文文的头发,将其直接甩出两米多远。经诊断,文文的头部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还出现了脑积水。
海口市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心理辅导教官原上草告诉记者,她来海口从事心理辅导的两年间,已经接触并辅导过曾经被监护人虐待过的青少年400多人,占她所有辅导对象的60%以上。原上草说,通过辅导,虽然孩子能基本过上和常人无异的生活,但是心理阴影却难以根除。
原上草坦言,虐童案件频发反映我国家长对待孩子的正确教育观念还很淡薄,社会传统观念与现代未成年人教育理念存在较大偏差。
“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是祸害。”原上草认为,受儿童是自己的私有财产等陈旧观念影响,“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被很多父母认可,却忽视了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影响。而我国香港地区以及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理念则是,殴打孩子是对法律权威性的挑战,若有虐待案件发生,法律将严惩不贷。
记者采访中发现,虐童事件时有发生还与我国相关监护制度和法律法规缺陷有关系。文文一案的办案***、儋州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副所长黄志雄称,即使剥夺了文文父亲的监护权,文文的生活也得不到质的改变。考虑到董青邦是文文的监护人,文文的亲生母亲又是个精神病患者,文文的抚养最终还是要靠董青邦。文文的外公外婆年事已高,收入微薄,有没有能力把文文抚养成人也是一个问题。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孝民介绍,在虐待罪的司法实践中,要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才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如果未达到这一程度,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亲自到法院起诉。但是受害者多为幼童,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虽另有规定无能力行使权利的可以由近亲属或者当地居委会代理,但受中国传统的束缚,自家孩子的教育旁人往往不便干涉。
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政协副主席史贻云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就曾提出应增设“虐待儿童罪”。她认为,只要是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管是其亲生父母还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应当制订更具体的法律条文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海南省政协委员、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晖表示,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监护人的监护事务和监护责任规定得较为抽象且不够周全,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监护制度的三个软肋:监护人任职资格规定的缺失、监护机构的缺失、监护监督制度的缺失。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只是笼统规定了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的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廖晖说,由于立法对监护人任职资格没有具体规定,无法保证监护人的品行和文化水平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和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可以为监护人,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这些机构很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监护监督人机制,更没有具体的监督标准,在监护的过程中,监护人是否进行监护、如何实行监护,监护是否有瑕疵都没有被监督,这种没有监督的监护可能陷于一种危险之中,很可能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他还建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等监护机构要真正发挥作用,让公权力介入未成年监护。同时,法律也要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完善监护监督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监护人进行检查,在监护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周,致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或可能受到损害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内部版》2011年第8期,记者 夏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