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海鹏飞 实习生 詹杨信一 因为被指偷单车,被送劳教一年。昨日男子杨华(化名)诉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二审庭询,称警方先定罪后取证,取证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请求法院撤销劳教决定并索赔9.2万元。
自辩没实施盗窃
杨华诉称,去年8月23日晚10时许,他在番禺区钟村镇钟村街中兴超市大门口停单车处。蹲下吸烟,无意间看见一辆单车的车锁像未锁牢,于是移动两步看个清楚:的确没锁好。他准备离开时,被一名保安员拦住说他偷车,之后他被带到钟村派出所接受调查。警方以他盗窃为由,先实施治安拘留15日,后又送劳动教养1年。
杨华认为,他并没实施盗窃行为,***没有做关于开锁的调查,无开锁指纹鉴定、开锁痕迹勘测等重要证据。
监控录像有开锁
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称,杨华当时欲盗窃事主张某的单车1辆(价值人民币180元),被现行抓获。杨华曾于去年1月因盗窃(一个煤气瓶)被拘15日。因他有盗窃行为,屡教不改,决定劳动教养1年。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警方侦查中,杨华承认准备偷单车,还没动手就被人发现,且监控录像也记录了他打开车锁,将车锁放至车头篮子时被发现后逃跑的过程。
2011年5月,法院一审维持对杨华劳教一年的决定。
一审判决后,杨华上诉称,他承认想偷车,但没有实施,监控录像不能清楚地记录和辨认他在事发现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警方没有对单车和单车锁扣押登记,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劳教决定不能成立。他索赔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务损失4.2万余元,精神损失5万元。
对此,昨日广州劳教委称,录像在一审中已经向杨华播放,杨华当时承认偷车人就是自己。
■ 争议焦点
警方是否先定罪再取证?
杨华认为,警方证据材料漏洞百出,在法律上不具备法律效力;警方先决定对他劳教一年,后补充证据材料,违反司法程序。
对此,广州市劳教委方称,车主张某签字时间为24日,杨华看错了;因案发在23日深夜,很多证据签名显示为24日。至于辨认笔录的时间早于案发,劳教委方称并非核心证据,不影响基本案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