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窃贼为同伙坠井口身亡承担责任

2011/12/6 14:13:26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法庭上,被告郑大成辩称,整个活动为非法活动,法律上不应受到保护,如果没有盗窃事情发生,就不会出现结果。2011年10月中旬,原告李光辉的父母拿到了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这个判决结果就是:郑大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两万元。

  小偷惹上“见死不救”官司

  ■ 阿峻

  儿子突然失踪

  井中捞出男尸

  ***浮出水面

  惹上民事官司

  法律界的争议

  法院判决赔钱

  两个小伙子结伙盗窃,一人动手一人望风。不料想,负责动手的小伙子竟然失足坠入井中,负责望风的同伴惊吓中扬长而去,最终的结果是坠井小伙溺亡。那么,在这起非法行为中,溺亡小伙受不受法律保护?望风者的逃跑行为又该当何“罪”呢?

  李光辉是个二十岁出头的小伙子,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番田镇。李光辉有个好朋友叫郑大成,同样是二十来岁,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招贤乡。两人有一个共同的爱好,就是上网打游戏,时常打得天昏地暗,不知回家。

  2010年9月11日下午1点左右,无所事事的李光辉接到好友郑大成的电话,说出去玩一把,于是,李光辉想都没想,就骑上电动车出发了。然而这一走,李光辉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再也没露过面。

  一连好几天不见儿子的音信,李光辉年近六旬的父母着急了,儿子就算是出外,也该打个电话说一声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老两口经过多方打听,仍然毫无音信。后来有好心人提醒说,还是查一查儿子手机通话记录吧,这样也许能找到线索发现一些踪迹。老两口费了一番周折,终于查询到,与儿子最后一个通话的是其好友郑大成。于是,老两口拨通了郑大成的电话,询问李光辉现在是不是和他在一起。然而郑大成回答说,他根本不知道李光辉在哪儿。

  老两口这下心慌了,儿子竟然神秘失踪,他们急忙向当地警方报了案。

  报警后的第四天,河南省孟州市警方传来了信息:在孟州市南庄镇派出所辖区,发现一辆电动车,疑似李光辉出走那天所骑的电动车。接到这个电话,李光辉的父母预感不妙,急匆匆往事发地点赶去。在案发地,老两口经仔细辨认,确定这辆丢弃的电动车,正是儿子李光辉所骑的那辆。

  随即,警方以电动车为圆心,扩大周边搜索范围,但一点有价值的线索也没找到。

  第二天,李光辉的父母不死心,再次来到案发地寻找。他们发现,在离电动车大约二十米远的地方,有一个废弃的机井房,机井房的门被人用东西从外面插上了。老两口打开机井房的门,里面空空如也,再仔细寻找,他们发现机井西北角有一处不到五十厘米拖拉的痕迹,老两口当时并没有多想。临走时,李光辉的父亲无意中,低头朝机井中瞟了一眼,这下,他却意外发现,井中的水面上漂着一只鞋。惊异之下,李光辉的父母再次报了警。不一会儿,***与消防官兵先后闻讯而至。

  当日下午6点,经多方努力,消防官兵从水中打捞出一具男性尸体。尸体打捞出的那一瞬间,李光辉的父母放声大哭起来,因为这尸体正是他们的儿子李光辉。

  随后,警方迅速拘传了嫌疑人郑大成,***这才浮出水面。

  原来,2010年9月11日当天,郑大成和李光辉两人电话相约一同去网吧上网,可见面后,两人手里都没钱。于是,游手好闲的两个青年到处转悠,在孟州市南庄镇附近,他们来到一处玉米地里的机井房内发现了“商机”,并迅速商议出一个计划:去机井房盗割电线,然后卖掉换钱上网。于是,两人撬开了机井屋的房门,不料,不知哪名好事者先下手了,裸露在潜水泵上的电线井外部分已被人割走了,伸头入井内看看,“商机”还有一点,里面的电线还完好。于是,两人做了分工,郑大成负责在外望风,李光辉进入机井房盗割电线。

  郑大成在外面望风,然而等了十多分钟后,不见李光辉扛着电线出来,郑大成于是进入机井房内,这一看大吃一惊,他发现同伴李光辉已掉入井中,慌乱之中,他不知该怎么办才好。因为害怕事情败露,郑大成没有报警,也没向当地村民求助,他只是将机井房门关住后插上,匆匆离开了现场。

  在得知事情的整个经过后,李光辉的父母气愤异常,他们认为郑大成作为一个成年人,真是太没有良知了!身为儿子的好朋友不说,就算他是一个稍稍正常的人,也不可能见死不救。对于这种“逃跑”行为,老两口坚决要求警方,一定要追究郑大成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警方在调查后认为,郑大成在进入机井房里查看时,李光辉已掉入水中。李光辉的溺亡,出乎郑大成的意料,郑大成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也没有犯罪证据事实发生,因此不构成犯罪。但郑大成的盗窃行为,已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随即对郑大成进行了拘留和罚款处罚。

  虽然郑大成被拘留了,但老两口认为还远远不够,他们一定要讨个说法。就在郑大成出了看守所后,老两口以郑大成没有及时对李光辉进行救助,将郑大成诉至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要求郑大成赔偿因未救助致李光辉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75万元。

  扶危济困、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是我国优良的传统,在别人危难之时,倘若坐视不管,肯定会遭到道德和良知的谴责。然而,如若被救助人在从事犯罪活动过程中遇难,同伴未及时实施救助而致被救助人死亡,被救助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同伴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两个小偷的“见死不救”官司被媒体刊发后,顿时,对于这一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在法律界也形成了不同的意见,专业人士有争议。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李光辉和郑大成两人结伴外出,无论是做什么事情,在一方生命受到威胁时,另一方理所当然有及时救助的义务。即便郑大成个人没有能力救助,也不应该将门插上,扬长而去,而应积极呼救、寻求帮助。从这一点来讲,郑大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说,被救助人在从事犯罪活动过程中,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个答案也是肯定的,因为毕竟人的生命权最大。

  针对此案,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前提是合法行为,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李光辉与郑大成相约盗窃,实施的正是非法行为。况且两人都是成年人,均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因此郑大成不用承担责任。

  2011年6月23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围绕该不该赔偿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李光辉的父母认为,儿子李光辉在落井之时,被告郑大成扬长而去,并将机井房门插上,放任李光辉的死亡。而且,他们在向郑大成询问儿子下落时,郑大成一度否认和李光辉曾在一起,态度恶劣,行为可耻。老两口认为,正是郑大成的怠于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才导致儿子李光辉的死亡,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法庭上,被告郑大成辩称,整个活动为非法活动,法律上不应受到保护,如果没有盗窃事情发生,就不会出现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起生命权纠纷中,被告郑大成与死者李光辉虽从事的是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死者李光辉与被告基于共同意愿而从事违法活动,处于特定的环境,其中一人面临危险,另一方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在李光辉落井出现生命危险的时候,被告郑大成作为唯一在场的人员,最起码应当报警或向他人求助,不论李光辉能否生还,都应当有救助行为,然而被告郑大成对李光辉落井后采取放任、消极的态度,对李光辉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中旬,原告李光辉的父母拿到了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这个判决结果就是:郑大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两万元。(文中当事人郑大成、李光辉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