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公交车为避让前车紧急刹车,摔伤一名女乘客。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公交方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近6万元。
徐女士称,2008年12月25日,她乘103路电车行经甘家口北站时因前车并线,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造成她受伤。虽经治疗,但她仍腰部疼痛,左腿麻木且已萎缩,影响生活和出行,并导致她并发糖尿病住院治疗和肝肾功能损害,现已视力模糊,因此索赔50万余元。
公交方面只认可徐女士在医院诊断腰部伤情的费用和3个月的误工费,对于其他部分不认可。
诉讼中,徐女士向法庭申请进行了鉴定,鉴定显示,徐女士目前的腰部情况非本次交通事故外力直接造成,但不排除本次外伤在其自身疾病的基础上诱发出相应的症状,外伤是诱发因素。
法院认为,事故中,公交车司机并未有违法行为,不应加重其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应按20%的责任比例对于徐女士腰部伤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其赔偿徐女士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