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5日讯 “4S店一直说过几天就有车,可拖了大半年都不见影子!”去年4月,福建的傅先生在株洲订购了一台黑色宝马X3越野车,至今未能到货。傅先生气愤地说,“为了等这车,我把回家的火车票都退了,就想开着宝马回家过年。”
消费者为宝马苦等9个月
去年4月2日,傅先生在株洲宝马美宝行(宝马汽车4S店)交了5万元定金,订购了一台黑色宝马X3越野车。因当时黑色款缺货, 双方约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提车。
去年11月12日,傅先生接到4S店通知:黑色车没有了,要么换个颜色,要么退定金。傅先生非常不满,多次找4S店投诉,可负责销售投诉的戴女士认为,“现在还没到合同约定的12月31日,他这是无理取闹。”
按照4S店给的说法,“今年1月10日可提车”,但到了约定时间,傅先生仍是没有见到车。13日,傅先生接到短信:“4天以内把车安全送到。”今天上午,傅先生再次联系4S店,答复是“1月17日车可到”。傅先生气愤地说,“4S店这样说是不是敷衍?真有车就好,如果没有干脆就过年后再说,免得我空等。”
商家:再等等,一定会有货
销售部经理刘国伟解释,傅先生所购的X3是热销车型,需求量大,产能无法满足,所以订货周期较长。而且傅先生要的是进口车,在物流和报关方面也需要时间。刘国伟说,1月10日,傅先生订购的车已到广州港,但物流安排不过来,只好在计划外又联系了车辆运输,“物流、报关的时间不是我们能控制的,但我们承诺,1月17日一定会到,而且颜色、配置等会和傅先生要求的一样。”■记者 王智芳
律师说法
确定为定金可要求双倍返还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认为,购车者与4S店之间构成了销售合同关系,销售者向4S店支付的5万元可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款项决定,如果写明为定金,或者合同约定应视为定金的,依据《定金法则》,4S店应向购车者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定金,消费者可以举证因购买车辆造成的损失,如往返4S店与家之间的交通费、车辆在此期间涨价等等损失,要求4S店承担赔偿责任。
陈平凡律师认为,销售人员离开4S店、厂家不能按时发货等,都不能成为销售方对抗消费者的理由,销售方不可因此拒绝履行所签署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