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冒大客户入室行窃获刑2年

2012/1/21 3:45:2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2012年1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2年1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讯(记者 宋向乐 许会增 通讯员 樊力达)**女老板网上聊下一单生意,可没有料到的是,这名网上结识的“客户”竟是一个惯偷,才见面十来分钟,近一万元的财物就不翼而飞。发现失窃的张女士急得直哭,连呼自己“大意了”。2012年1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张女士今年30岁,2010年在郑州市中原区开了一家婚纱摄影店。为扩大自己的业务,张女士不仅在报纸上刊登了广告,还申请了专门的QQ号和微博,通过网络进行宣传。

  2011年7月初,张女士的QQ上加了一个叫宋京的男子。宋京声称是通过朋友介绍,想在张女士的摄影店拍婚纱照。听到有生意,张女士十分热情,没事就在网上和宋京聊天。

  过了几天,宋京提出要去张女士的店里看看,但因为自己工作繁忙,可能会去得比较晚,张女士没有多想,满口应允。

  2011年7月19日晚7点左右,宋京如约来到张女士的婚纱摄影店。

  帅气的外表、时尚的衣着令张女士对宋京毫无防备。此时店里的员工已经下班,二人便在客厅里聊了起来。刚聊上没几分钟,店里来了另外一位客人,张女士忙起身招呼,等送走了客人,张女士忽然发现宋京已经离开了摄影店,她想联系一下,却发现自己的手机、钱包还有一部照相机都已不翼而飞。

  此时张女士如梦方醒,这个宋京很可能就是小偷,她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11年9月5日,张女士在QQ上发现了宋京,她马上联系***,通过技术手段,***将宋京抓获。经过审讯,***得知宋京真名叫宋某,1989年出生,2006年和2007年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法院判处刑罚,是个惯偷。经鉴定,宋京盗窃的三星牌E840手机价值200元,尼康牌D80照相机价值9464元,钱包内有150元现金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011年12月1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宋某犯盗窃罪,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2012年1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官警语:

  通过该案,主审的靳苍华法官想提醒市民,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因其具有虚拟性,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临近过年,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网上认识的陌生人,更要看管好贵重财物,避免引狼入室,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