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销售50余盒假避孕药获刑11个月

2012/3/16 11:21:16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陈明)河北籍男子姚俊利因销售假冒毓婷避孕药50余盒,昨天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去年5月11日,市药监局海淀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海淀区某成人用品店店主崔某涉嫌销售假冒毓婷避孕药,后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报讯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陈明)河北籍男子姚俊利因销售假冒毓婷避孕药50余盒,昨天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5月11日,市药监局海淀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海淀区某成人用品店店主崔某涉嫌销售假冒毓婷避孕药,后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崔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称,姚俊利是自己的上家,并在***的安排下,向姚俊利电话订购毓婷避孕药。在事先定好的交易地点——崔某的成人用品店门口,警方抓获姚俊利,从其身上起获假冒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毓婷避孕药10盒,随后,***又在姚俊利的暂住地起获假毓婷避孕药40余盒。

  姚俊利供述称,一盒假毓婷避孕药进价一般是2元,他再以4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一些小的成人用品店,而在正规药店,正品毓婷避孕药要卖到12元左右。更加荒唐的是,据崔某交代,他一开始就知道从姚俊利处进的避孕药是假药,因为其妻子吃了这些避孕药后还是怀孕了。

  法院审理认为,姚俊利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属于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因此从轻判处。

  据承办案件法官介绍,避孕药品等属于特殊用途医疗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往往容易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故原有司法解释特别将“销售避孕药品”单独列明,从严处罚。去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销售假药罪中需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降低了入罪标准,实际上加大了对销售假药罪的处罚力度,而对于销售假冒避孕药等特殊药品的,在司法实践中仍多予以从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