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霸占母亲赔偿款败诉被判令返还

2012/3/22 3:41:2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六旬周老太因交通事故获赔10余万元,女儿代替她领取赔偿款后却据为己有,拒绝返还。现在自己身患其他疾病,急需这笔费用治病,多次与女儿沟通未果后,不得已将女儿诉至法庭,要求返还赔偿款。综上,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扣除母亲二次手术费以外的其余9万余元赔偿款。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六旬周老太因交通事故获赔10余万元,女儿代替她领取赔偿款后却据为己有,拒绝返还。周老太无奈将女儿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判决女儿还钱。

  周老太起诉称,自己在2010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通州法院判决后,因为自己年老体弱,因此委托大女儿张女士代领案款。然而,女儿领回案款后却拒绝返还。现在自己身患其他疾病,急需这笔费用治病,多次与女儿沟通未果后,不得已将女儿诉至法庭,要求返还赔偿款。

  张女士称,因为她在母亲住院期间照顾周全,在领取案款前母亲就曾允诺不要这笔钱了,并且在母亲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她出了医药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律师费、二次手术费、镶牙费,为了照顾母亲还耽误了工作,因此现在只同意返还两万元。

  庭审结束后,基于双方的亲情关系,承办法官为双方做调解工作,劝张女士称,其母年岁已大,无收入来源,作为女儿应尽赡养义务,不能因为自己生活困难,就克扣本属于老人的赔偿款。但张女士的态度非常坚决,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张女士将赔偿款项据为己有,没有合法根据,该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周老太获得的赔偿款是因人身损害而得到的补偿,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因此张女士的主张不符合债务抵消的要件。综上,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扣除母亲二次手术费以外的其余9万余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