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任娜 实习生周晓琳) 2月9日,本报报道了未央区百花村村民王小庚收留流浪汉十余年遭索赔30万元一案。4月17日,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立旺的诉讼请求。原告家属表示要求上诉。
十几年前的一个清晨,未央区百花村村民王小庚将路边流浪汉刘立旺带回家中,十几年后,刘立旺将王小庚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8年劳务报酬等共计334920元。
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立旺在被告王小庚家居住、生活了十余年,虽在被告家养牛、养猪及与被告生活期间曾帮助被告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活,但均系原告自愿行为,被告未曾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亦未安排、指派原告工作。原告无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事前及事后达成过口头或书面的有关劳务合同的任何约定,且被告在收留原告期间对原告管吃管住,有病带其治病,避免了刘立旺因不识字、语言不通而四处流浪可能遭受的危险,对原告实施了救助,且刘立旺在王小庚家并未受到苛刻对待。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仅为共同生活关系,不存在劳务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