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踩翻供热井盖摔伤 供热单位和物业担责90%

2012/5/7 15:01:19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刘先生晚饭后在小区遛弯,踩到供热井盖后井盖侧翻,他摔倒受伤,后将供热单位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中,供热单位辩称,事故发生前井盖完好无缺,且是盖着的,原告没有现场照片。

  天津讯:刘先生晚饭后在小区遛弯,踩到供热井盖后井盖侧翻,他摔倒受伤,后将供热单位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日前,北辰法院审理认定两个被告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各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80%和10%。

  刘先生今年55岁,居住在北辰区。去年秋季一晚,刘先生在小区内遛弯时踩到供热井盖,没想到井盖侧翻,致其摔倒受伤。经前往医院诊治,刘先生左小腿、左足及右手等部位均有伤情。之后,刘先生将井盖所属供热单位及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认为两个被告各自作为供热井和小区的管理人,均未尽到义务,要求两个被告连带赔偿医药、交通和误工等经济损失10400余元。

  法院审理中,供热单位辩称,事故发生前井盖完好无缺,且是盖着的,原告没有现场照片。物业单位则称,其不是供热井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对供热井没有安保义务,对原告的义务仅限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范畴,原告作为具备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所受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行走时未尽到观察道路上的设施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放任自己安全,应对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10%为宜。供热单位作为井盖管理者,应积极检查设施的稳定性,故应对原告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以80%为宜。物业单位在自己管理的小区范围内具有巡视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故对原告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以10%为宜。原告主张两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9500余元,一审判决,两个被告按上述比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

  击水律师事务所于彬律师解释,《侵权责任法》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供热井是公有公共设施,设施管理人有义务保障社会公众使用的安全。受害人正是基于对公共设施管理者的信赖,才没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因此,管理人对其损害必须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本案发生事故的是供热井,故供热公司是管理人,另外,由于该供热井在小区内,故小区物业公司也负担着管理职责。二者均未尽到管理义务,未及时发现松动的井盖存在安全隐患,欠缺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在管理和维护上存在疏漏和瑕疵,致受害人受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渤海早报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