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两人在密云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邓某给了刘女士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机遇,刘女士发现邓某竟与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还曾陪着女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
感觉被骗的刘女士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刘女士表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因为当时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暂时让她保管,但对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等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并未分割。
邓某辩称,当时不是假离婚,他与刘女士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他给对方的17万元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因此他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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