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愿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约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然而在离婚半年后,男方提出财产分割不公,并以此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夫妻自愿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约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然而在离婚半年后,男方提出财产分割不公,并以此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这起案件。
刘先生诉称,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青塔西路的两套房产系其与前妻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但儿子因随母生活,房产实际控制在前妻李女士手中,故其认为财产分割对其不公,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关于“北京市海淀区青塔西路两套房屋过户至儿子刘某名下”的相关条款。
李女士辩称,她与刘先生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诉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作为对儿子的补偿,二人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将两套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因此,在离婚协议书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刘先生不能单方撤销将房产给予儿子的承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以离婚为条件而达成之协议,现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协议所涉的离婚部分已履行完毕;刘先生在未能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前提下,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部分单独提出异议,并以该部分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的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请。
宣判后,刘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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