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偷盗被保安追打致伤索赔27万

2010/7/6 15:47:46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南宁市江南区一正在建设的大型小区,大门口保安发现有名男子涉嫌偷盗公司工地上的建筑材料,于是进行盘查,其中一名保安踢打“小偷”。开发商和建设方则认为,黄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应由晟海物业公司与杨某承担责任。

  生活报记者 王斯 实习生 黄婧 通讯员 张金凤

  南宁市江南区一正在建设的大型小区,大门口保安发现有名男子涉嫌偷盗公司工地上的建筑材料,于是进行盘查,其中一名保安踢打“小偷”。“小偷”遂逃跑,可在逃跑途中摔倒,导致颅脑损伤、右眼失明,造成8级伤残。

  为讨健康权,“小偷”将抓他的3名保安及楼盘开发商、建设方、物业公司通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7万多元。昨日,该案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小偷”:颅脑损伤且右眼失明

  昨日法庭上,坐在原告席上的“小偷”黄某,目光呆滞。当他拿下头上戴的帽子时,受伤的头颅马上暴露。头颅右侧由于头盖骨缺失,向内陷入一个拳头大小的坑,犹如泄气后干瘪的皮球,看上去触目惊心。黄某的右眼也完全失明。

  黄某在起诉状中称,2008年10月5日晚上,他到工友宿舍吃晚饭。当晚11时许,他从工友宿舍门口搭乘三轮摩托车回家。当车子行驶到小区大门保安亭处,保安蓝某、韦某将他从摩托车上拉下搜身,并遭到杨某等保安的殴打。

  2008年10月6日,他被送入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治疗。医生诊断,黄某患急性重型颅脑损伤伴脑疝,脑挫伤,颅底骨折;右侧气胸、肺挫裂伤,多根肋骨骨折,右眼失明等重伤。

  经过几个月的治疗,黄某花去医药费3.6万多元,可依然是右眼失明,生活不能自理。按照医嘱,黄某应该做颅骨修补手术,因为没有手术费用,黄某只能回家疗养。

  经有关部门鉴定,黄某的伤已构成8级伤残。

  保安:“小偷”因盗东西逃跑受伤

  为讨健康权,去年7月,黄某将抓他的3名保安、小区开发商、建设方、小区物业公司——晟海物业一起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7.3万余元。

  对黄某的说法,在昨日的法庭上,两名保安的委托代理人纷纷驳斥。他们认为是黄某在小区工地偷东西被抓,逃跑时摔倒受的伤。其中保安杨某仅踢了他的胸部,对他头部的伤不应该负责。而杨某也因此付出了代价,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赔偿给黄某5000元医药费。

  在公安机关给保安蓝某做的询问笔录中,蓝某称,事发当晚,他与保安韦某在盘查黄某时,黄某不给他们检查,并且往大门跑,后来被他们追上,藏在黄某身上的一个扣件掉了下来。当把黄某带到保安岗亭时,翻黄某的衣服,又发现一个扣件。此时另一名保安杨某过来,用脚踢了黄某的胸部。黄某挨踢后,就往大门口跑。他们便一起追,后来看见黄某摔倒在大门口十几米远处。

  索赔:认为开发商等需承担连带责任

  黄某的代理人认为,保安杨某故意用脚踢黄某,造成黄某多处肋骨骨折、肺裂伤等伤害。而蓝某、韦某控制住黄某,因此3人都应承担责任。

  对黄某的伤,代理人认为都是3名保安侵害造成的。黄某被打伤,为了逃命而摔倒。在当时的情况下,逃跑是人的本能行为,黄某的伤与3名保安的侵权有直接因果关系。3名保安对黄某头部的伤害应该承担责任。而开发商、建设方和物业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杨某的代理人则认为,杨某踢了黄某一脚,杨某已经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黄某头部的伤是他自己造成的,当时因为他偷窃心慌,加上喝了酒,没有注意,逃跑时受伤。他的逃跑与杨某没有必然因果联系,后果由他自己承担。

  开发商和建设方则认为,黄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应由晟海物业公司与杨某承担责任。而晟海物业公司与杨某的代理人表示愿意承担黄某胸部受伤的赔偿责任。

  庭审最后,原被告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庭审后,法官将召集原被告进行庭外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