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洪雪 通讯员 李桃) 认为捡到的钻戒是假的,张某随手扔了,却被失主告上法庭。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赔偿4.6万余元。
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某在一停车场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丢失。
王某报警后,***调取了停车场录像,找到了拾得钻戒的张某。张某承认捡到钻戒,但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王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张某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4.6万余元。张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