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农民王茂青,因儿子王朴在住校期间夜间如厕,磕坏一颗半门牙,向泰兴市襟江小学分校索赔6万多元,而校方以学校没有责任为由,只愿意给6000元“关爱费”。7月1日,新《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的当天,王茂青正式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学校赔偿其儿子72885元(本报7月2日曾作报道)。昨天上午,泰兴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赔偿纠纷案。
王茂青称,他儿子王朴今年11岁,是泰兴市襟江小学分校“全托”学生。2009年4月18日,王朴在集体宿舍上厕所时不慎跌倒磕坏了门牙,经医生查看确定,孩子门牙坏了两颗,一颗是齐根折断,另一颗尚留有部分牙冠。因孩子过了换牙的年龄,门牙不能“再生”。学校以校方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但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给王朴6000元的“补偿”。7月1日,新《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的当天,王茂青正式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学校赔偿其儿子包括精神抚慰金10000元在内共计72885元。
昨天庭审中,校方辩称,经学校事后调查,没有发现生活老师管理失职、地面湿滑等情况。由生活老师和同宿舍其他同学提供的证言表明,王朴当时尿急,下床匆忙将拖鞋“反穿”,一个趔趄才摔倒在地的。王茂青在庭审中认为,儿子王朴是因地面有积水而滑倒的。其提供的证据表明,住校期间,包括儿子在内的孩子,晚上临睡前在卫生间里洗漱时玩水、脚不揩干就进出宿舍,部分学生不带小凳子,只能端着水盆到床边洗脚,造成宿舍地面湿滑。 昨天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王国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