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秀云 向两名骗子买地,交1400多万土地出让金,骗子落网后,广州市国土局和财政局不肯退还误交的巨款(本报曾作报道),本案经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后,广东高院近日作出裁定,驳回被骗公司的再审申请,误交的巨款无从追讨。
中院判决两局无须退钱
2006年12月16日,宏新公司与陈汝音(后被广州白云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陈耀雄(后被广州白云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签订《产权(股权)转让合同》,用于收购广东海外总公司下属的广州市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所有的21279平方米的土地。按照虚假的《产权(股权)转让交易合同》,宏新公司向广州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交纳广东海外总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金14296832元,契税款428905元。
后来宏新公司调查发现地块早已于2006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陈汝音、陈耀雄是使用伪造的法人委托书、公章等资料与宏新公司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诈骗宏新公司的转让款。
宏新公司要求广州市国土局和财政局退还误交的土地出让金,广州中院判决无须广州市国土局、财政局返还,由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广州市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偿还。
高院裁定原判决无不当
宏新公司不服广州中院之判决。于2010年1月4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0年9月30日上午,宏新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涉案土地的土地出让金14296832元,契税428905元本应由海外公司和南天花园公司缴交,但宏新公司因受诈骗而缴交该款,导致海外公司和南天花园公司在无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并造成宏新公司利益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原审判决海外公司和南天花园公司向宏新公司返还该款及利息正确。国土局和财政局根据国土局和海外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合[2003]200号),收取以海外名义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且其在本案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均不属于受益人,故宏新公司主张国土局和财政局返还上述款项于法无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驳回广州宏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宏新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中院认定的“不当得利人”广州南天房产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今年9月下旬,宏新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故裁定如下:本院[2009]穗中法执字第8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据悉,涉案地块广东海外总公司、南天公司办不了土地权属证明。地块仍然属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控制、属于国有资产,无法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