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盛文静 本报通讯员 叶达
因不满女友提出分手,22岁的莱西小伙赵某与其谈判时发生口角,竟用事前藏匿的单刃刀疯狂砍向对方,导致对方腰部、颈部、肩部、手臂部、腿部多数受伤,后被公安人员抓获。19日,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进行审理,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回放>>言语不合男子挥刀砍向前女友
2010年6月12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沙子口边防派出所的***接到报案,报案人称崂山区天鹏甲鱼膳庄发生血案,一男子用一把单刃尖刀将一女子数处砍伤,情况危急。***接到报案后,火速赶往现场将行凶男子抓获,而受伤女子已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审讯得知,该男子姓赵,山东莱西人,1989年3月22日出生,受伤女子姓程。据赵某介绍,他与程某系恋人关系,因为产生感情纠纷,程某提出分手。因不满女友分手,2010年6月12日赵某将一把单刃刀绑在左手臂,到程某工作的崂山区天鹏甲鱼膳庄找程某,想解决下两人的感情问题。其间,赵某与程某发生争吵,赵某随即取出单刃刀,捅程某的腰部、颈部、肩部、手臂部、腿部,后被天鹏甲鱼膳庄经理何某拦下。后经法医鉴定,程某肢体刀刺伤,创口长度累计达15厘米以上,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庭审焦点>>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人?
针对赵某犯下的罪行,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检刑诉(201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物证单刃尖刀1把,还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诉,证人何某、报案人张某的证词,以及被告人赵某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及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显功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赵某无任何意见,但对于其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应该是故意杀人而系故意伤害。赵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犯罪证据不足,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建议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另外,辩护人还提交了收条及求情信各一份。
最终判决>>小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尽管赵某称自己是故意伤人而不是故意杀人,但法院并没有采用其意见。根据既有事实,崂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而对于被告人赵某所提其行为性质系故意伤害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犯罪证据不足,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法院查证,被告人赵某身怀利刀前往被害人处,言语不合就拔刀捅刺被害人,是有蓄谋的。综合其捅刺的刀数、部位、力度和被害人伤情,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意图,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而对于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赵某处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赵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系犯罪未遂,缓刑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但看在赵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3年6月11日止。)没收其犯罪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