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称装修公司员工售卖数百名业主信息(图)

2010/10/20 13:57:13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17日晚,记者与这个神秘的幕后男子取得了联系,提出了想购买两个小区所有业主信息的要求,对方一口答应。信息不仅标明了业主的姓名、电话(有的业主信息,手机、固定电话都有),甚至详细到业主所在的门牌号、购房方式(按揭、一次性付款)、购房金额、购房日期。

花钱买来的业主信息很全面 记者曲鸣飞/摄

花钱买来的业主信息很全面 记者曲鸣飞/摄

本报记者花500元买到的业主信息(部分)

本报记者花500元买到的业主信息(部分)

  记者刘先兵 实习记者曹子文

  前些日子,本报一同事在自己所住小区的业主群内闲聊,聊天的内容天马行空,无所不谈。大家聊得正兴奋之时,群内一网友突然爆料:“你们信不信,我能搞到小区所有业主的基本信息。”此语一出,群内一片哗然。在大家的一再追问下,该网友才透露自己一朋友是“专门做这行的”。

  随后,记者通过私信与这名网友取得了联系,并声称自己是装修公司的,想搞两个新开盘的小区业主信息,以便联系业务。经过几分钟的沟通,这名网友透露了那位“朋友”的电话。

  17日晚,记者与这个神秘的幕后男子取得了联系,提出了想购买两个小区所有业主信息的要求,对方一口答应。但要价500元,一分不少。对方还把交易地点约在了世纪城珥季路的“老昆明餐厅”门口。

  记者“钓鱼”——

  花500元,700业主“完全”资料到手

  信息甚至详尽到门牌号、购房方式、购房金额、购房日期

  前天傍晚6点10分,我在与对方谈妥价格、约好地点后,便开车从新闻中心出发,赶往目的地。按照正常车速,到达目的地应该只需半小时。可一路塞车,车速非常缓慢。6点37分,对方第一次打来电话:“你们到哪了,赶快,我在这边等着了。”可二环高架车流众多,想快也快不起来。“路上有点塞车,我们快到了。”

  6点50分,对方再次打来电话:“你们到了没?我一会儿还有事,赶快。”

  “快了快了,马上,已经到世纪城了,正在找你说的地方”。

  “往东转入珥季路后,直走1公里就可以看到‘老昆明’了。”

  7点整,我终于到达了对方指定的“老昆明餐厅”。拨打对方电话刚一接通,对方便称:“我看到你们了,车是不是停在路边。你看见你对面有个岗亭没有,直接走过来。”于是,我下车朝百米远处的岗亭走去。刚走到路中,一男子便来到我面前,他正是前来交易的人。

  几句简单的交谈,男子便从兜里拿出两份小区业主信息。接过来一看,其中一份是“光辉城市”的材料,另一份则是另一家楼盘的。借着一旁餐厅的灯光,可以看出两份材料墨迹比较粗糙,像是复印件。两份表格上都写满了各个小区业主的姓名、电话。其中“光辉城市”的小区业主资料上,只包含了该小区5栋、6栋以及D区的业主信息。

  信息不仅标明了业主的姓名、电话(有的业主信息,手机、固定电话都有),甚至详细到业主所在的门牌号、购房方式(按揭、一次性付款)、购房金额、购房日期。为了试探该男子手中还掌握多少小区的业主信息,我当场提出要把其中一份资料更换为“戎锦花园”的。该男子并没有反对,只是收回了我手上的两份材料,“你等几分钟,我这就回去给你拿。”

  “老板拿到资料会交给我来联系。我拿出来卖,也不过只是赚点外快”

  几分钟后,该男子再次出现在了我面前。“这是戎锦花园的材料,一共有400来户。这个小区现在还没有交房。光辉城市的有约300户业主资料。”接过材料,为了证实材料的真实性,我掏出电话准备随机拨打几个号码核实。男子立即说:“保证材料真实,你随便打,不用从头开始,你从中间随便挑几个都可以。”

  于是,我在“光辉城市”和“戎锦花园”两份材料中各挑了两三个,以装修公司的名义打过去一查,业主姓名、所在小区完全准确。按照事先谈好的价格,我递给男子500元钱后,随口问道:“你们这些材料是哪来的?”

  收完钱后,该男子倒也爽快。他自称姓刘,在一家装修公司工作,负责为公司联系客户。他坦言,现在装修行业竞争非常激烈,许多装修公司为了拉到更多的客户,往往都会想办法弄到各个小区的业主信息。恰好有一些人经常到公司推销这样的业主信息,一有需要便与他们联系。

  “这些推销的人一般都是与公司老板直接接触,我们接触不到。老板拿到资料便会交给我来联系,我拿这些资料出来卖,也不过只是赚点外快。要说这些资料的最初来源,开发商和物管肯定脱不了干系,毕竟大多数业主的购房信息或者个人信息只有在开发商处买房时或物业登记时才会透露出去。”说到客源,该男子也表示,“主要是出售给一些房产中介公司和装修公司”。

  晚上8点30分,我回到家后,将这名男子的手机号码在网上一搜,结果令人不可思议。搜索出来的13条结果中,刘某在云南房网、昆明房产信息网、列表网、我爱查网4个网站登记了多条出租出售二手房、商铺、电动车的信息。看来,该男子声称自己在装修公司工作不尽准确。

  业主反应——

  这么详细的信息,是谁泄露的?

  “很烦,每天接到无数个电话,连我的名字都知道”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这份材料的准确性,昨天下午2点,记者带着花500元购买来的材料来到光辉城市小区。还未进小区,就看见小区外的道路边堆满了建筑垃圾,不少装修工人在小区门口进进出出。由此看来,该小区很多业主正在装修房屋。门外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这个小区是今年6月才开始入住的,到现在已经入住了千余户。

  按照买来的资料,记者来到该小区5栋进行调查。该栋楼5楼的张先生家正在装修,一大家子都在房间内,仔细地规划装修方案。谈及业主信息遭泄露一事,张先生开始还不太在意。他说,在小区内买房后,刚拿到钥匙,成天都有人打电话过来,大多都是问买房是自住还是出租,或者问是否需要装修。“很烦,每天无数个电话,连我的名字都知道。”就像手机会经常收到垃圾短信一样,张先生开始怀疑自己的信息遭泄露。

  当记者拿出买来的业主信息资料时,张先生很是吃惊。“我原以为只是自己的电话和名字遭泄露出去了,没想到,连门牌号、购房款、付款方式、时间都有。你们这是哪里来的?”记者进行解释后,张先生表示:“如果说电话和名字遭泄露出去,可能会有很多途径,但购房款、付款方式都被泄露了,一定与开发商有关。”

  “就算对门邻居也不会知道我的付款方式,这些内容竟然都有”

  同住该栋楼4楼的韩女士家的新房已装修完毕,已经摆放了一些家具,但还没有入住。在看到业主信息的那一刹那,韩女士顿时傻眼了。业主信息表上,不仅有自己丈夫的名字,连自家的座机号码都出现在资料上。

  “我们留电话留的都是我和我丈夫的手机,从没留过座机。”韩女士说,自从两年前自己被人通过座机电话骗取了4万元钱后,在外留电话就从没留过家里的座机号码。“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搞到的,太不可思议了。”资料上还显示,韩女士家购房是一次性付款,共计41万余元。“就算我们对门的邻居,也不会知道我购房的付款方式,这份资料竟然连这些内容都有。购房款信息一般只有业主和开发商才知道,肯定是开发商将业主的信息泄露了。”她还称,接到钥匙刚装修房时,手机、座机每天都会接到多个房产中介、装修公司打来的电话,同样询问“买房是自住还是出租,需不需要装修新房”等问题。时间一长,韩女士也很是郁闷。“我现在但凡接到类似电话,一般都直接挂掉,很是心烦。”

  物管:

  业主信息在交房前就泄露出去了

  在该小区物业公司办公室,一工作人员介绍,物业公司刚一入驻该小区,就曾接到过业主信息遭泄露的投诉。“这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在交房前就已经泄露出去了,我们根本不知道业主的购房信息,只负责收取物管费。知道业主购房信息的只有开发商。”

  随后,记者又通过电话与“戎锦花园”的几位业主取得了联系,道明身份和目的后,一些业主才耐心地接听了电话。该小区尚未交房,但受访业主都表示,已经接到过多次装修公司或房屋中介的电话。

  律师:

  该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

  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对此事分析称,如果泄露的业主信息仅限于姓名和电话,泄露途径可能多种多样。但如果业主的购房款、付款方式等信息都遭泄露,那很可能就是从开发商、银行(办理贷款)、房产销售代理公司、房管局(办理房产证登记信息)、公证处(财产公证)这些环节泄露出去的。

  他表示,这样的情况目前普遍存在,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业主的隐私,甚至干扰了业主的正常生活。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止,主要是有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

  新闻链接——

  深圳某装饰材料城员工

  买卖业主信息被判刑

  为获得利益,将手上掌握的深圳多个楼盘的业主信息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易。今年9月28日,由深圳福田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某罪名成立,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陈某某原来是深圳宝安区某装饰材料城策划部员工,2009年5月至12月期间,陈某某通过购买及其他方式非法获得本市多个楼盘的业主信息资料,之后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经查证的有: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期间,陈某某分四次让他的老乡彭某某帮他出售非法获取的30多个楼盘的业主信息资料,共牟利2400元。2010年1月27日16时许,陈某某让他的朋友廖某某带着一个装有400个楼盘的业主信息资料、两张买卖楼盘信息协议书及三张空白收据,到福田区某大厦一餐厅内以18000元向群众出售这些业主信息时,被群众举报。***当场将廖某某抓获,当天陈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控制。

  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的罪名,旨在打击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该案涉及众多楼盘上千名业主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这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的还有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可说是极全面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是如此全面及隐私的公民个人信息,却成为了某些犯罪分子交易的对象。

  由于该案是新型案件,且社会影响较大,在庭审中,公诉人就陈某某是否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等关键问题与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了激烈辩论。

  公诉人指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联系立法的大背景,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时,强调的是获取的非法性,而非方法的非法性,该罪规定一般主体的相关犯罪行为时,是建立在“无合法依据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基础上的,因此无论是购买、收受、索取还是其他方法,只要一般主体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基础上取得上述信息,就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