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胡后波) 一名在印度轮船上维修作业的中国工程师,离船时踏空软梯坠海身亡,责任承担引发争议。家属认为应该由印度公司赔偿172万余元,而印度公司认为没有责任,家属开打“国际官司”。昨日,广州海事法院以“责任平均承担”的国际惯例为依据,去除掉原告没有依据的诉求款项后,一审判决被告印度国家航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76.8万余元。
2009年1月11日,湛江海域19号外锚地,发生一起溺亡事件。不幸罹难的中国上海公民方铭,生前在上海某公司任修船工程师。当时,方铭与两名同事受公司指派登上停泊于湛江海域锚地的印度外轮———“满汉”轮,对该轮主机进行维修。当晚21时30分,海面上有北风5至6级,浪涌较大,湛江港的“湛监引一号”引航船靠近“满汉”轮,准备将方铭3人接送回岸。方铭背着一个约5公斤的肩包从舷梯下到引航员软梯,由于海浪比较大,“湛监引一号”轮上下前后摆动调整位置,方铭突然从软梯上坠入海中。“湛监引一号”轮的船员立即抛救生圈和缆绳实施救援。但方铭救上岸时已经昏迷,送往医院后,不幸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由方铭和被告共同的过错造成的,但过错程度比例难以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第二条关于“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损害的发生双方过错程度比例难以确定的,由各自平均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和方铭各自平均承担责任,被告应按照50%的过错比例向3原告赔偿本次事故的有关损失。去除掉原告没有依据的诉求款项后,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印度国家航运公司向3原告赔偿收入损失、丧葬费、安抚费共计768923.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