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玉娟 记者 程呈报道:4个小伙伴去游泳,其中一人溺水身亡,其他3人因害怕而隐瞒了同伴溺水的事实。近日,新干县法院宣判了该生命权纠纷案,由3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补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08年8月28日11时许,受害人王小欢与被告杨杰(15岁)、胡朋(12岁)、郭春岩(10岁)结伴到江边游泳。4人在水中闭气(潜水)比赛时,王小欢与胡朋因体力不支分别沉入水中。不久,胡朋浮出水面,杨杰见状奋力将其救起,而王小欢则未见踪影。王小欢溺水失踪后,3被告均感到害怕,遂相约隐瞒了王小欢溺水身亡的消息。直到次日上午,才道出***。2010年8月,王小欢的父母向法院起诉3被告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王小欢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依据公平的归责原则,3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由3被告的监护人代为承担补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内人物均属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