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最近,在南京一家外贸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林女士很烦恼:因下半年业绩欠佳,在年终考核时她倒数第一,由经理改任发货员。这让林女士很郁闷,不但面子受损,收入更受损。又到了年底,很多公司都对员工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不但与年终奖挂钩,更有可能意味着劳动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很多劳动争议也正因考核引起,其中涉及最多的是调岗。
调岗调薪要与员工协商
从中层干部到一线员工,林女士面对调岗通知,她想拒绝,但她清楚:公司此时巴不得她辞职走人,“这不是变相出‘损招’ 赶人走吗?公司就是吃准了我不会接受这个岗位。”
林女士很生气,一直没有到新岗位报到,而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要解除与林女士的劳动合同。林女士一怒之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公司则称,根据每个员工的业务能力适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对此,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用工自主并非自由,就调岗一事来说也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调岗。只要发生调岗调薪,就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质条款发生了变动,这就需要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一纸通知甚至口头通知就做调动;二是按照约定调岗。该约定的指向必须明确,如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何种调动,如果约定的指向不够明确,企业必须承担较重的举证义务,说明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没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岗位,则用人单位所谓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末位淘汰”只能调岗位
刘先生所在的公司近日年终考核排名出炉,他是后五名之一。人力资源部经理说,“公司有规定每年末对员工进行考核,末5位将被淘汰”。
“自己在工作期间业绩逐月上升,但是作为新手,肯定不如那些资历深的。而且不管怎么排,总是有人要垫底的,不是我也会是别人。”刘先生认为这样的考核规章制度不合理。
对此,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解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末位淘汰制就是非法行为,因为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用人单位凭借末位考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法的。
末位淘汰只能解决劳动者在单位中位置的“上上下下”,但不能解决劳动者的“进进出出”问题。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之后,如果员工仍然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快报记者 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