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洪雪) “我为给公司创收,才借钱的,谁知道对方没按时还钱,希望法院查明事实,让我早日出去,好去替单位追款。”曾是物业公司经理的李某在庭上不停地叫屈。
8个月内,分15次私自将单位的308万元资金借贷给朋友做生意,至还款时只收回20万元,被控挪用资金罪,李某昨日在海淀法院受审。庭审中,李某“翻供”,称自己有权出借单位资金。
庭上,李某对指控不认可,称自己并非私自出借资金。而检方出具的李某在公安机关的8次供述,李某称其将200多万元借给了连某,可连某称只有公司继续运营,才能还钱,于是李某私自将公司的钱借给了连某。
“我跟连某商量好,连某要支付利息,这是为公司挣钱啊!”李某在庭上辩称。
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在出借的308万元中,有一笔67万元,是该物业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拨下来的专款资金,而且这笔钱还是李某打报告,以归还商户租金为由要来的,但是拿到钱后,李某将钱借给了连某。
该物业公司的董事长出具的证言显示,超过一万元的资金在使用时,须董事会同意,而李某出借的308万元,董事会均不知道,单位在进行审计时,才发现此事,遂报警,后李某被抓。
“他瞎说,从来没有开过董事会,我担任经理10多年,不知道有这个规定。”李某反驳说。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