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祝玲
晚报讯 低价购买高仿真 “茅台酒”,再高价向熟人和朋友推销获取暴利。昨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并对查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538瓶,予以没收。
市民张某因开设酒厂与担任调酒工程师的尹某相识。 2009年10月,张某电话委托尹某代购茅台酒50箱,尹某接受委托后前往贵州仁怀市,搭识在当地开设台郎酒业的雷某,雷某表示自己能够提供单价为380元的高仿茅台酒。
经双方商定,由雷某负责联系提供高仿茅台酒及贵宾接待用酒货源,由张某通过尹某提供买酒资金。期间,尹某经张某指使,将雷某提供的虚假茅台酒调拨单、样品酒等转寄至上海,并通过电汇等方式从张民处共计收取32.3万元,分别以380元的单价购得53度 “茅台酒”50箱600瓶共计22.8万元,以75元的单价购得“贵宾接待用酒”100箱1200瓶共计9万元,并先后通过铁路快运至上海。
随后,张某以550元到600元的单价向熟人及朋友销售上述高仿茅台酒5箱,还准备通过朋友介绍销售至江苏昆山45箱,以80元到100元的单价销售 “贵宾接待用酒”80余箱。2010年1月5日,事件败露。张某在联系销售另外一种酒时,被执法人员在沪宁高速路口处抓获。共缴获假冒的茅台酒538瓶;同年6月9日,扣押转移贵宾接待用酒30瓶。
公诉人认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商标注册证、商标鉴定证明、投诉函;证明本案系争的茅台、MOUTAI、moutai图形商标是经注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标。而经鉴定,张某等销售的上述两种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被告张某自愿认罪。但被告辩护人认为,对于证据无异议,但是认为茅台酒本身是没有注册商标的。公诉人认为:对于辩护人,实际上,被告人销售的商品是构成对于注册商标的侵权。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物品、现场照片;证明从赵某、姜某等处查获被告人藏匿的假酒。庭审现场,公诉人还出示了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检报告书、上海市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表;证实查获的茅台酒、贵宾酒经过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委托尹某购买假酒,尹某找到货源后,被告人查看样酒,进而大量进货,被告人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旧予以销售,且销售数额较大,未销售货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能够配合法庭进行庭审,认罪态度较好。
因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黄浦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黄浦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查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