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洪雪) 在84岁的张某家当保姆时,秦兴芳多次被其语言骚扰,她不堪忍受决定自杀并与老人同归于尽,在服下大量安眠药后用刀将张某砍成轻伤。秦兴芳砍人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本报2月11日曾报道)。
今天上午,房山法院认为秦兴芳患有精神病并有未遂情节,对她予以轻判。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秦兴芳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张某家人各种损失共计10049元。
上午10时30分,秦兴芳被带进法庭,在法官宣读判决书时,秦兴芳目不转睛地盯着法官,神情平静。
当听到赔偿金额为1万多元时,她仰起脸,长长地舒了口气,并表示不上诉,而张某的家人对于判决也表示不上诉。
庭后记者采访了秦兴芳。“对于刑期我很满意,但我认为不应该让我赔钱。”秦兴芳说她也是受害者,“如果赔钱,我的积蓄根本不够,我打算让儿子帮忙。”
“服完刑还想当保姆吗?”记者问,“不想当保姆了,因为岁数大,干不动了。”停了一下,她又说:“我要离开北京,因为这里有太多的伤心事,我要回老家与儿子一起生活。”说到这里,秦兴芳的眼圈红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兴芳自2010年3月开始,在被害人张某家做保姆,负责家务和张某的日常生活起居,其间,张某曾多次言语骚扰秦兴芳。
2010年7月21日晚8时许,秦兴芳准备自杀,在服用大量安眠药后,认为自己现在的生活都是张某所致,意欲杀死张某,遂手持菜刀先后向张某砍了5刀,后因药效发作,秦回到自己屋中昏迷在床上。
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经抢救4天后秦兴芳苏醒。张某在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后于2010年9月12日因肺癌晚期去世。
经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秦兴芳为癔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秦兴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秦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未遂情节,因此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另外,张某家人提出了6万多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死亡时间为案发后三个月,因此其家人提出的丧葬费和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不合理,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秦兴芳赔偿张某家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00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