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民政部门有权替流浪乞讨人员主张权利
本报临沂2月24日讯(记者 孟君 通讯员 李久彪 陈维福) 被撞身亡者无名无姓,身份都无法确定,谁来替他维权索赔?日前,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沂南县民政局出面,代无名氏受害人打赢了索赔官司,追偿134885元。
2005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高遵全驾驶被告李进红所有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23KM+900M处时,与由东向西路过的一名男子刮撞后,客车右后轮将对方碾轧,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
之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遵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撞身亡的男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警方虽多方查找,但无法查证死者身份,也未找到其亲属,因此民事赔偿部分因无从告知无名氏男子的亲属参加诉讼而一直未果。
之后,沂南县民政局作为法定的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机构,就无名氏男子的民事赔偿事宜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沂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日前,经法庭调解,被告李进红一次性赔偿死亡受害人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34885元。
据了解,这部分赔偿金暂由该县民政部门代管,待死者身份查清后再转交其亲属。
无名氏被撞死以后,司法机关在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以外,无名氏也应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可是由民政部门代为主张权利到底合不合法?
对此,记者咨询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王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也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因此,无名氏在交通事故中受侵害致死后,民政部门应当作为原告向肇事方主张权利。
实践中,肇事方为减轻刑事责任愿意主动赔偿时,应当向办案司法机关缴纳,也可以将赔偿金缴纳到民政部门或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