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9日,一自卸车在周至县司竹中学门前与一辆车会车时,将一妇女撞倒致其身亡。***部门认定,司机朱某负全责。死者约45岁,无论怎么寻找,其亲属一直未出现。
今年2月,周至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但民事赔偿成难题。周至县检察院建议县民政局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周至县民政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司机、车主、车辆销售单位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9.7万元。
法院立案后,对民政局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分析后认定,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对损害国家、集体、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有权代为提起诉讼。3月15日,此案宣判:车主、保险公司共同赔偿29.7万元。
主审法官介绍,若赔偿款到位,将由民政部门代管5年。超过5年,这笔钱将用于社会救助。“但不管什么时间,只要无名氏家属出现,赔偿款即使已用于其他救助,仍由民政部门调剂资金支付。”
据了解,目前对无名氏遭遇交通事故赔偿主要参考依据是2005年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其中规定,对未知名死者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但“有关部门”究竟是谁目前尚未明确。因此,民政局、***部门甚至救助站都有过充当维权主体的例子。本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杨春辉 任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