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进温泉注水口 近半皮肤被烫伤》新闻追踪
讯 (记者/李华炎 覃素玲) 一名在顺德打工的游客黄先生前往中山泉眼温泉度假时,由于不慎掉进温泉注水口,导致全身近半皮肤被烫伤。近半个月来,游客为索赔治疗费,多次和温泉公司协商未果。日前,本报报道此事后,事件有了新进展。
黄先生家属告诉记者,昨日,温泉公司同意修改之前拟定的“免责协议”,除了同意支付黄先生的医疗费直到康复出院外,并额外支付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共2万元。据悉,双方已于昨日签了协议,温泉公司也答应预支7万元的治疗费。
【回访现场】游客称注水口仍存在隐患
5月24日晚上8时许,记者来到事发地点三乡泉眼温泉。记者看到,温泉水池的中央,有一个圆形的绿化区域,高于水面50厘米左右。该绿化区域以石头砌成,外围种以各类绿色植物,水平观测下,绿色植物正好遮挡住记者的视线,无法看到绿化带内的“注水口”。
据伤者黄先生的家属称,事发后温泉公司对注水口作了一些改善。首先,事发时绿化带内的注水口除了外围的石头,并没有其它相关护栏遮拦,也没有危险警示。现在已经遮盖起来了。其次,事发前注水口只有较小的指示牌,现在指示牌已经被撤下,目前较大的指示牌才被悬挂于绿化带中。
记者看到,在注水口上方,已经用交错的金属护栏封住,绿化带周围的石头上则间隔悬挂着“严禁攀爬”的小指示牌,但记者并未看到标注“危险”、“高温”、“注水口”图标或字样的指示牌。对此,温泉公司方表示,绿化带里面,已经竖立一块较大的指示牌,标注“危险”、“高温”等字样。
由于正值晚上,指示牌内容朝向绿化带内部,加上注水口周围被植物遮挡,记者没有看到指示牌的具体内容。“晚上仍看不清楚这是危险地带,还有安全隐患”,有游客向记者表示。
【事件进展】温泉公司重新拟定协议
据了解,事发至今,黄先生已经入院治疗近半月,此前他和父母也一直在要求温泉公司赔偿治疗费用。不过,温泉公司方面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前提是双方必须签订一份“免责”协议书。
根据原来的协议,该公司愿预先垫付医疗费用直到黄先生出院为止,但“甲方(黄先生)不再向乙方(温泉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请求并放弃追讨乙方一切责任的权利。”黄先生家属认为,怕签了协议后对方找借口拒不支付费用,所以一直不签,双方始终僵持不下。不过,温泉公司一名副总经理张先生在采访时称,尽管目前未通过权威机构鉴定事故权责,但公司会对消费者承担起相应责任。
昨日,黄先生家属致电记者称,该公司终于同意了修改协议。“根据修改后的协议,温泉公司不仅要支付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还要支付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一共2万元。”黄先生的母亲称,他们对这个结果感到满意。
昨日,截止记者发稿时得知,黄先生家属和温泉公司已经签了此份协议,意味着双方成功和解。而温泉公司也同意先垫付7万元的治疗费用。
律师释疑
1.事故的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赖福庆(中山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之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该事故中,作为注水口危险地带,应当明确标识警示标志,且该警示标志应当令到消费者容易清晰辨认引致消费者注意;另建立障碍物以防止消费者靠近,故从此来看,该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黄先生遭受人身损害,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免责协议书”是否合理?
赖福庆::签署协议属于民事行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都是合法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确定,另对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不过,从原来的协议看来,部分条款有不合理之处。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之规定,除《协议书》上约定之医疗费之外,另外依据法律规定还有其他赔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