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在法官(右)主持下,被告王某(中)在大兴看守所外向原告郭某(左)交付赔偿金。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本报讯 (记者张媛)“怎么样,兄弟!”被害人主动招呼被释放的被告人道。昨日,因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犯故意伤害罪的王某由有期徒刑一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昨日上午11时许,因缓刑一年而得以回家的王某,一走出大兴区看守所就看到了早已在此等待的郭某及家属。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27日16时许,王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集贤村马路边,因下象棋与被害人郭某发生口角,将郭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据郭某称,二人以前就是邻居,下象棋时只是因为一时冲动打了起来,“虽然说我受伤了,但没有什么利害冲突”,也就有了和解的意愿。王某也表示愿意积极主动赔偿。
不过案卷材料显示,在一审期间双方虽然都有调解意愿,但家属并未将赔偿款交给被害人。2011年3月31日,大兴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随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王某赔偿郭某6000元。
法院最终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追问
“和解关键是获得被害人谅解”
2009年7月,一中院正式出台刑事和解制度。
郑文伟表示,出台以来,达成和解的比例越来越高,因为在多数刑事案例中由于被告人经济困难等原因,最后被害人只是拿到了一纸判决,其实体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而推动和解能对被害人进行救济。
虽然多数都伴随着给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但郑文伟表示,这并不意味着花钱买刑。因为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是自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只是因为日常生活中偶尔产生了矛盾,达成和解可以减少他们日后再生矛盾。
此外,郑文伟称,是否赔偿、赔偿金额的高低也不是判断双方和解的关键,关键是看是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为在一些案例中被害人“不要钱,就要道歉”。
本报记者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