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14日再次开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成林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查,2010年9月,被告人郭成林在担任赞伯营销公司为鲁花集团坚果调和油提供营销整合项目服务的负责人期间,针对金龙鱼产品在互联网站上发表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 》的文章,其利用互联网捏造并散布“金龙鱼祸国殃民,戕害着国人的身体,敢买金龙鱼调和油吃除非想让子孙成为侏儒或者得癌症”等事实的行为,符合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方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关公司收受请托人利益,利用网络诋毁他人的网络犯罪行为,理当依法惩处。 (据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