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顾客超市被人群踩断锁骨获赔6万

2011/8/11 4:25:24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到大型超市购物,不料电梯上突发状况,女子被人群挤倒后,锁骨竟被踩断,要求超市方给予赔偿,却被拒之门外。日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受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该超市赔偿受害人王女士(化名)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余元。

  到大型超市购物,不料电梯上突发状况,女子被人群挤倒后,锁骨竟被踩断,要求超市方给予赔偿,却被拒之门外。日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受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该超市赔偿受害人王女士(化名)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余元。

  2010年9月的一天,王女士至无锡市某大型超市购物,在乘坐手扶电梯时,因运送超市购物车的工作人员推动力量不足,购物车阻滞在扶梯里,扶梯里的一些顾客受到了阻碍而后退,王女士被后退的人群挤倒,混乱中被踩受伤。经诊断,王女士左侧锁骨肩峰端骨折,伤残等级被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超市方支付了王女士的医疗费用,但并未给予其他赔偿。王女士曾找到店方,要求对其受伤造成的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给予赔偿。对此,店方负责人表示,超市方并非踩伤王女士的实际侵权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拒绝给予赔偿。

  追讨无果下,王女士只能一纸诉状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方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超市方仍以上述理由予以拒赔,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女士至超市购物,因该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女士在乘该店自动扶梯时受伤,该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对被告超市方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类型也呈多样化趋势。本案所涉及的是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类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被保护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时,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本案中,作为被告方的超市因管理不到位,运送手推车时发生阻滞,引起顾客后退、拥挤,造成来购物的王女士被踩伤,超市对作为顾客的王女士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着大型超市的普及,此类纠纷的发生呈上升态势。因此,商场、超市、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管理、采取各类有效的预防措施,积极防止损坏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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