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张先生和王女士分手时,给王女士打下20万元的欠条作为“分手费”,但是之后并没有支付欠款,于是王女士拿着欠条来到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这笔款项。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请。
王女士称,她与张先生相处的两年时间里,给他购买了大量的贵重物品和生活用品。后来双方经过长时间接触,发现性格不合,不适宜继续共同生活,于是决定分手。张先生分两次给她打下两张各10万元的欠条,共计20万元钱。但是张先生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并未偿还欠款,于是她拿着欠条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还款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
“赠送礼物都是她编造的”,张先生称,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王女士所称赠送自己贵重物品及生活用品,都是她为了索要分手费编造的,跟欠条的产生没有直接关系。他当时是在王女士的胁迫下才写的欠条,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分手费性质的欠条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不同意给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案中的欠条,并非存在真实而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欠条的性质,王女士虽称是因为自己给对方购买贵重物品和生活用品而产生,但是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张先生通过录音等方式证明欠条的性质是分手费,王女士也认可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所以这张分手费欠条的性质不能等同于其他案件中的欠款欠条,并且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