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教师职务待遇遭降级 称学校违规暗箱操作

2011/9/14 10:09:34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次日,李润芳等又向中山市教育局反映岐江小学教师高职低聘,教师工资已被扣减,岐江小学行为违规等。2010年7月13日,卓名赤、刘小燕、李润芳因不服教育局复查意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中山市教育局所作的复查意见,并责令中山市教育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讯 (记者/胡明 通讯员/李志金 李勇源)2009年11月,在签订聘用(聘任)合同3个月后,中山市石岐区岐江小学李润芳等4名教师的职务待遇突然由“小学高级教师”降为“小学一级教师”,而同时,该校5名行政人员则由“小学一级教师”直聘为“小学高级教师”。

  李润芳称学校违规暗箱操作,从2009年12月至今,她们先后到市教育局投诉信访、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裁决学校续聘她们为高级教师,并按照高级教师职务标准支付工资待遇,但前后四次诉讼均告失败。昨日下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再次驳回4人诉讼请求。但法院宣判后,出庭的3名老师当庭不服,并表示将继续上诉至省高院。

  4教师职称被降,每月工资少117元

  究竟是怎样的一宗案子,让老师如此愤愤不平,两年来坚持上诉?这一切都缘于两年前的一场高级职称考核聘任。

  2009年9月1日,李润芳、卓名赤、刘小燕、林翠玲等四名老师与学校签订了期限为三学年(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及以上的聘用(聘任)合同,在此之前的合同中,卓名赤、刘小燕、李润芳均系岐江小学教师,并分别具备美术小学高级教师、英语小学高级教师、语文中学一级教师资格,且三人于2009年9月前均被岐江小学聘为小学高级教师。

  同年8月29日,岐江小学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宣布进行小学高级职称考核聘任。在这次聘任中,卓名赤、刘小燕、李润芳及另两名教师共5人在岐江小学组织的2009—2010学年度小学高级职称考核聘任工作中未被聘为小学高级教师,而是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与此同时,该校的另外5名行政人员则由小学一级教师直聘为小学高级教师。

  2009年11月开始,4人按小学一级教师发放工资待遇,4人的固定工资部分当月相比此前减少了117元。“这只是固定部分,绩效工资、年终绩效奖也降了,但具体多少没有算过。”李润芳说。为此,李润芳、卓名赤两位老师就拒绝在学校签领工资。

  信访仲裁起诉均失败

  随后,李润芳、卓名赤向石岐教卫办上访,认为岐江小学考核聘任不公平,行政人员直接聘任,聘任方案未获教代会通过,实行暗箱操作,学校在管理上也有问题。2010年3月1日石岐教卫办作出答复称,岐江小学本次聘任工作操作规程基本符合要求。

  卓名赤、刘小燕、李润芳不服该答复,于2010年3月16日向中山市教育局申请复查。同日,岐江小学在石岐区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召开全体教师会议,投票表决《岐江小学2009—2010学年度小学高级职称考核聘任方案》(修订稿);并向符合竞聘条件的教师派发《岐江小学教师小学高级职称考核量化评分表》(修订稿);公布了补聘日程安排和相关事项。后岐江小学按程序公示了参加2010年3月小学高级职务补聘竞聘人员成绩,成绩按高至低依次排列。但卓名赤、刘小燕、李润芳未被补聘为小学高级教师。

  次日,李润芳等又向中山市教育局反映岐江小学教师高职低聘,教师工资已被扣减,岐江小学行为违规等。但中山市教育局未予支持李润芳等人恢复岐江小学高级职称的复查要求,并认为学校操作合规。

  2010年7月13日,卓名赤、刘小燕、李润芳因不服教育局复查意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中山市教育局所作的复查意见,并责令中山市教育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年9月,一审法院驳回三人诉讼请求。

  2010年9月6日,卓名赤、刘小燕、李润芳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岐江小学续聘她们为高级教师,并按照高级教师职务标准支付工资待遇,以及分别支付三人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的工资差额22500元、3600元、22500元,但请求再次被驳回。

  终审法院:

  该人事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

  在昨天的终审中,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人事争议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主审法官王鹏表示,本案中一方当事人为岐江小学,是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学校与其聘用的教师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人事争议。

  李润芳等则表示,案件适用《劳动合同法》,“原合同都是聘为高级教师,后来合同应该视为前合同的延续。2009年11月前的工资都是按照高级教师支付,这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但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则应视案件的事实来确定。”王鹏说,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有三类,即履行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三名教师与学校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引起的争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对教师聘用后的职务聘任问题属于学校自主管理范围,这不属于履行聘用合同的问题。

  对于该案的结果,李润芳等老师均表示早于料到,“两年来深知维权之艰难,但之所以仍然坚持起诉,是因为我认为自己是对的。”李润芳、卓名赤、刘小燕称会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