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古***理所开具的《罚没收入专用收据》
讯 (记者/丁建庭)近日,网友@丽江和杰在微博爆料称他“在丽江古城卖唱竟被罚款300元”,并贴出了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理所(以下简称“丽江古***理所”)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入专用收据》。该微博随即引发网友热议,许多网友感慨说:“丽江没有这些流浪艺人还叫丽江吗?”
当事人曾多次被警告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网友@丽江和杰(右图合影左二),他向记者确认了微博所提内容。
据和杰介绍,本月3日,他在朋友所开的酒吧门口“唱自己的歌,卖自己的碟”,根本没有在路边“卖唱”,也不知道在酒吧门口唱唱也不行,第一首歌还没唱完,执法人员就过来制止,并被带回管理所进行处罚。
和杰反复强调自己并非“卖唱”而是“唱自己的歌卖自己的碟”,不同于那些“走街串巷唱歌收钱的人”。和杰认为那些人才是“卖唱”,自己顶多算是“卖碟”。
和杰表示,令他感到气愤的是,“执法人员叫我去丽江古***理所里处理,谁知道给我一张单子先签名,之后执法人员填写内容,这时才知道要交罚款”。和杰据此认定丽江古***理所的整个罚没程序不公正。他还认为执法人员是“针对他一个人”,存在“选择性执法”现象。他解释说,当时路边还有许多人在卖地图、卖饰品等,但并没有被罚款,只是说了两句就让那些人走了。“直到今天,依然有许多人在路边卖各种东西,也包括卖唱”。
和杰也承认,自己曾经多次被执法人员警告“不能在路边卖唱”,此前也有一次“罚款300元”的经历。今年3月1日更是被执法人员打了,但后来发现“其他人依然在唱”,所以也就选择“复出”了。
当地否认选择性执法
昨日下午,记者就和杰“卖唱罚款”一事采访了丽江古***理所。一名和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和杰的“街头卖唱”行为属于被明令禁止的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违反了《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八款的相关规定,并根据第三十条相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罚款”的处罚。
该工作人员解释说,《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丽江古城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依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搭建构筑物;禁止占道经营、流动经营”。对于初犯,管理人员一般以说服教育为主,而在劝说无效时才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金额在100至500元之间。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和杰“街头卖唱”实属“多次违章,多次警告未果,多次处罚未果”,确实是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此,丽江古***理所是有笔录和证据的”。
该工作人员解释说,“卖唱行为”必须在店面里面进行,和杰在“酒吧门口卖唱”依然属于占道经营、流动经营。她同时否认了“选择性执法”和“罚没程序不公”。她解释说,不同的占道经营、流动经营有不同的处罚标准,并不是一上来都要罚款的,根本没有所谓的“针对他一个人”,也根本不存在“先签字,后填写处罚书”的现象,“每一宗处罚都是有笔录的,任何人都不可能这么做”。
《条例》存在争议之处
许多不明***的网友对于“卖唱罚款”颇为不解,纷纷质疑“街头卖唱是否属于处罚范围”,甚至质疑“《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建立的依据是什么”。
丽江古***理所工作人员介绍,《条例》是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制定通过的。其中确实未明确将“街头卖唱”定性为“占道经营、流动经营”。但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丽江古城不同于普通城市,“街头卖唱”影响了丽江古城的市容环境卫生,所以在执行中就被定性为“占道经营、流动经营”。
就网友提出的“300元罚款是否违反行政法相关规定”,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敬文表示,丽江古***理所按照《条例》进行处罚并无不妥之处,但《条例》的确存在诸多争议之处,如什么是占道经营、流动经营?什么情况下罚款?罚款多少?他认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弹性过大,可能会造成“选择性执法”。
网友@马小宁de微博则质疑说,“丽江没有这些流浪艺人还叫丽江吗”?网友@丽江同城会认为,“在国际上许多著名旅游名城,街头上都有流浪艺人,他们本身也是一个旅游胜地的风景线,尤其丽江这样的地方,管理当局可以先在登记审核的情况下,允许在固定时段,指定地方,让艺人展示他们的风采”。
丽江古***理所工作人员对此表示,对于具有音乐才华的歌手及演艺人士,可以集中在古城酒吧街中的酒吧从事正常的演艺活动,对于不破坏古城风貌以及不影响古城旅游发展的演艺活动,古***理所的管理人员也是热忱欢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