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6日电(记者 房爽) 近日,名为“草根星缘”的网友在人民微博发帖称:2011年8月9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政府在未谈妥补偿的情况下,由副区长带领属下相关部门人员,强行将他母亲(翁丽英,70岁)的二处房屋推毁,并夷为平地,导致老太太家中所有财物被埋在废虚中,现已完全毁坏。此事至今已将近10个月,仍然未获任何补偿。
在博文中,该网友对政府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他认为,强制拆迁主体应该是人民法院,荔城区人民政府无权直接实施强拆,区政府在新拆迁法实施以后,还强行将其母亲的房屋拆除,属于违法行为。
该网友称从强拆至今,区政府和开发商从未主动与他母亲联系商谈补偿事宜,他本人多次与开发商联系,对方一直没有回应。记者第一时间就此事与荔城区委宣传部取得联系。
区委宣传部回应:拆迁程序合法 承认未补偿
荔城区委宣传部致电并发邮件回复表示,对于房屋拆除,是依法进行,并无强拆。区委宣传部在答复中详述了整个拆迁流程:市建设局根据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莆建房拆裁字(2010)第33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2010年12月7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莆政(2010)88号关于强制拆迁祁权等六户房屋的决定。2010年12月9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莆政综(2010)120号关于强制拆迁祁权等六户房屋的通知(其中包括翁丽英在内)。2011年8月9日,按照程序,由荔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与镇海街道办事处、镇海居委会配合实施强拆。回复中特别强调:“整个程序完整合法,没有不当之处。”
对于网友提出的补偿问题,区委宣传部承认翁丽英确实还未取得补偿:“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至今还未解决,但我们至始至终没有放弃,一直在努力,争取早日签约。”
专家意见:无论根据新旧条例 此拆迁行为均属违法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荔城区政府的强拆行为无论是根据旧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根据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是违法的。
根据旧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旧条例没有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它的主管政府自己去强拆,从而保留了一点不自裁自拆的底线。但是荔城区政府却突破了这个底线,不是依《条例》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而是自己(政府的建设部门)裁决,自己拆迁,违反了基本的正当法律程序。
根据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原有的规定是什么呢?就是旧条例第17条的规定。旧条例第17条是怎么规定强制拆迁的呢?它规定了两种强拆途径:一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现在新条例第35条已明确禁止适用第一种途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那么,剩下的唯一可适用途径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了。因此,荔城区政府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而是自己创设一种法外新途径——政府出面强制拆迁,此行为自然是违法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荔城区委宣传部表示将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如有结果,会立即通过人民微博回复给各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