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今年春节时,梁先生特意购回烟花爆竹到小区燃放,没想燃放不慎,因烟花蹿入他人阳台而引发火灾,惹上官司,被判赔近36万元。
当晚,梁先生一家在浦东新区东方路某小区自家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突然一支烟花偏离正常方向,直蹿14楼谢先生家的阳台,当时,谢先生家中无人,火星引燃阳台内易燃物品,随后大火蔓延至客厅、厨房、卫生间和卧室,后经消防部门到场全力扑救,终于将大火扑灭,但已对谢先生家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事后,谢先生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判梁先生夫妇赔偿火灾直接损失114万余元、租房损失费6.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和律师代理费2万元。
梁先生夫妇辩称,谢先生外出时没有关闭阳台窗户,且在阳台内堆放了易燃纺织品,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小区物业疏于管理,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认为,被告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原告财产受损,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非原告财产受损的侵权人,即使其在管理上有瑕疵,也仅是对被告的赔偿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故被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作出梁先生赔偿对方各项损失共计3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