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大渡口区的张先生,用女儿张倩(化名)的名字在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并存进了15万元,准备当作女儿的嫁妆。可是当张先生要用这15万元的时候,却发现账户已经作废,账户里的钱也不知去向。
前不久,张先生得到了赔偿,但他还打算再次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这几年来的利息损失,并向她女儿赔礼道歉。当然,张先生还有一个心结———那就是自己存进银行的15万元到底去了哪里?
省吃俭用为女儿攒嫁妆
2007年12月21日,张先生以女儿张倩的名字,在大渡口某银行办理了一个定期存款账户,并存入15万,开户期为六个月。“这笔钱我们积攒得不容易。”张先生说,他和妻子都是普通工人,这15万元是夫妻俩省吃俭用,花了几年时间才积攒起来的。
“当时女儿就要大学毕业了,我们是想把钱存起给她当嫁妆。”2008年1月21日,张先生又在银行职员的推荐下,为女儿办理了理财金卡,并将之前存进银行的15万元转入卡中,改为一年期存款。
然而,到了2008年9月,张先生的妻子因为投资急需用钱,夫妻俩决定先把这15万元取出来救急。可是到了银行才发现,原本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已经成了一张废卡。
卡里的15万元不见了
银行卡作废,这让张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而更让张先生没想到的是,银行卡里的15万元已不翼而飞。
张先生立刻找到银行工作人员询问。然而,结果让张先生顿时就愣住了。原来,这张银行卡早在2008年4月7日就办理了挂失,挂失后的第三天办理了新卡,并重新设置了密码。接着,卡里的15万元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分4次被人取走。
银行工作人员回忆说,当时,来办理挂失的是一个年轻女子,她称自己就是张倩,并向银行提供了张倩的身份证和张先生家的户口。银行对张倩的身份证号码与姓名进行联网核查后,证明是一致的。于是,银行为她办理了挂失,并重新办理了新卡。
取走钱的并非张倩本人
张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并没把存款的事告诉女儿。因此,张倩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有这样一笔存款,更不可能把钱取出来。由于张先生发现问题时,已经离事发时间过去了5个月,银行已经找不到当时的监控录像。所以,没法证明究竟是不是张倩本人取走了这15万元。
于是,张先生请了律师,于2009年将银行告上法庭。大渡口区法院依法对办理挂失业务时,挂失人填写的储蓄挂失申请书上的签字,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我当时一看那上面的签字,就知道不是我女儿签的,一点都不像她的字。”张先生说。2009年10月9日,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挂失申请书上申请人签名栏上签署字迹,并不是张倩本人书写。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银行赔偿张倩储蓄款15万元。银行不服,向市五中院提出上诉。2011年8月29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算再告银行赔损失
张先生说,他到现在也想不明白,究竟是谁去办理的挂失手续,而银行为什么没发现挂失人存在问题。
虽然张先生现在已经得到了赔偿,可是他告诉记者,还打算再次把银行告上法院。“我损失的不止15万。”张先生认为,在近4年的时间里,自己一直没法正常使用这15万元,因此带来的损失不会是一笔小数目。所以,张先生准备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这几年来的利息损失,并向她女儿赔礼道歉。
见习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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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办业务
请保留好凭证
银行账户出现了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呢?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的贺天强律师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办理银行账户时,最好本人去办理。贺律师说,像张先生这样为女儿开户,如果这个银行账户出了问题,向法院起诉时,张先生只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让案件复杂化,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
2.在银行办理各种业务后,存款人就和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负有存款储蓄职能的金融储蓄机构,有义务保障在存款人不存在过错及违约行为时,存款人在其金融机构内所存储的资金不受他人侵犯。所以,贺律师提醒市民在银行办理各项业务时,都应该保留好凭证。
3.养成定期查看自己银行账户的习惯,当发现账户出现异常,要及时与银行取得联系。
4.发现账户里多了钱,千万不要以为是天上掉馅饼。一定要查询清楚这笔钱的来源,如果这笔钱不属于自己,而你却用了,有可能会构成不当得利,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