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内车辆“堆积成山”,有的车辆被停在了房顶。
延安一家停车场内车满为患,一些车辆迫不得已被放到了房顶。然而,如此“红火”的生意却愁坏了停车场老板,原来,这数百辆事故车长期无人认领,应收的200多万元停车费也成了“水中月”。
11月13日下午,记者在位于宝塔区桥沟镇丁家沟村的延安东方汽修停车场内看到,大约800平方米的院子被各种废弃机动车辆占得满满当当,还有6辆小车被吊车吊停在院落一处平房的房顶上。停车场负责人李治安告诉记者,东方汽修停车场成立于1997年,是延安市***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停放定点停车场。十多年来,***部门从事故现场拖回来的车辆越积越多,一些损毁严重的车辆一直无人认领,到现在已经有300多辆了。“我们没有权利私自处置这些车辆,还得雇人专门管护,这些年光停车费就已经超过200万了,但却无人支付。我也多次找***部门交涉过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李治安无奈地说。
昨日上午,延安市***支队二大队范副大队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一些事故车辆当初的施救费用和停车费加起来已经远远超过了车辆自身价值,一些车主因此索性就不来认领,这才导致事故车辆越来越多,停车费也没有了着落。去年,我们在当地报纸上对此进行了公示,希望事故车辆车主能积极认领车辆,但收效甚微。目前,我们已就这一问题向上级部门书面上报,希望问题能够很快得到解决。”
谈及此事,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郭磊律师认为,依据交通法相关规定,被扣事故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有权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具体到上述事件,***应该向相关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然后再依法对这些无人认领的车辆组织拍卖,拍卖所得将用于支付救助、停车等相关费用,如果有剩余,所剩部分资金应作为国有资产上缴国库”。(文/图 记者 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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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