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 | 陈光豪)在自家小区附近,他因为“违章停车”被处罚不下于60次,其中四五十次还是在同一地点。他认为***滥用职权,目的是为了罚款,于是一下子提交了66份起诉状,告了***66次。昨日,该男子收到***部门的66份答辩状。
起诉人:同一地点屡次被罚
起诉男子姓罗,住在文灶加油站附近,常把私家车停放在文灶加油站后面的小路上。
罗先生诉称,在2009年5月6日至2011年9月19日期间,思明***大队利用未经路面明示告知的秘密摄像头等取证手段,以“违反禁止标线”为由,先后对他作出66次行政处罚,每次罚款150元。这些违章处罚作出后,思明***大队未循法定程序告知。直至2011年9月,他准备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才得知以上情况。
罗先生称,为了顺利办理车辆年检,他违心通过银行缴纳了罚款。事后,他向***部门提出异议,一直未果。
昨日,罗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66次处罚中,其中四五十次都是在自家楼下的同一地点,其他十几次是在自家楼下附近的一条路上。由于法院要求一一立案,于是他提交了66份起诉状,请法院判决撤销***部门作出的处罚。
他说,两年多的时间里被罚款这么多次,***部门竟然没有一次主动短信、电话通知或者发函通知。
***部门称,是他更换了手机号码,导致处罚通知无法及时告知。
对此,罗先生说,他之前是更换了手机号码,但令他不解的是,好几次车辆造成交通拥堵时,***都能查到他的手机号码,叫他移车,为何作出行政处罚时就偏偏联系不上。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使无法电话联系,也可以通过信件等方式联系。
***:处罚无不妥
昨日,罗先生也收到了思明***大队的66份答辩状,答辩理由基本一致。
在答辩状中,思明***大队辩称,车子登记在叶女士名下,罗先生并非被处罚人,没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此罗先生不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应驳回起诉。
据介绍,车主叶女士是罗先生的妻子。昨日,罗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之前由于出行比较急,就用他妻子的身份证买下轿车,但其他所有的相关信息都是填写自己的。事实上,妻子也没有驾照,车子都是他在开,罚款也是他在交,他当原告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