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官网显示捐款情况。网站截图
昨日,海淀公安分局经济案件接待室外,罗永浩展示举报情况说明。本报记者 秦斌 摄
本报讯 因认为“打假斗士”***及其以前案件的代理律师彭剑涉嫌用“科技打假资金”及“科技打假人士安保资金”诈骗钱财、偷税漏税,昨日,网络红人、牛博网创始人罗永浩前往海淀公安分局、朝阳区地税局和民政部门实名举报。
海淀经侦表示是否受理几日后回复,朝阳地税局已正式受理,民政部门称无对个人募集款项的管辖权,而没有受理。
警方未正式受理
昨日,罗永浩在其朋友和粉丝代表的陪同下,来到海淀分局经济案件接待室举报***及其律师彭剑涉嫌用“科技打假资金”和“科技打假人士安保资金”诈骗钱财,在做了笔录后,警方表示是否会受理,将于几日后给予答复。
随后,罗永浩来到朝阳地税局,举报***及其律师彭剑涉嫌“网络乞讨”后偷税漏税。罗永浩从相关科室内走出后表示,“完成了笔录,全程录像,还给了正式授理回执。”他说。
下午2时左右,罗永浩来到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举报***和彭剑涉嫌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声称具有公益性质的资金募集。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其举报所涉及的募集行为系***和彭剑以个人名义筹款,这并不在管辖范围内。
昨日,罗永浩对自己的举报过程进行了微博直播。从昨日一早出发开始,罗永浩始终通过微博向粉丝实时播报。
***称被抹黑
“这件事跟我没有关系,不过是拿这个作为由头抹黑我。”对于罗永浩的实名举报行为,昨日,***如是说。
***称,年初他曾揭露过罗永浩非法办学、做虚假广告等。
***称,最初成立的是打假资金募集小组,那时候他在“肖传国事件”的打假诉讼过程中,有网友想要捐款支持,但他当时表示,个人不接受捐款。后来一些打假人士以个人名义成立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募集的捐款主要用于资助确利于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的涉诉事务。“这钱不仅仅是来支持我的,还有其他人。”
科技打假人士安保资金的成立,则与2010年***等连续两次遭遇袭击有关。他遇袭后,彭剑以个人名义发起募集活动,将筹集的款项用于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方面的开支。
3月20日,罗永浩在网上上传一张取款单据,汇款人为彭剑,汇款金额2500元,附言中注明“退一千元捐款,付饭费,利息一千五百元”,邮戳显示为3月17日。据***称,彭剑打给罗永浩的2500元里,有1000元是罗永浩捐的钱。
昨日,记者致电彭剑,电话无法接通。
对于***所说的“罗永浩非法办学、做虚假广告”,罗永浩昨日称均不存在。
■ 追访
捐款公示没有支出明细
“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官网昨日的公示显示,打假项目已收到267537.27元人民币捐款,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项目已收到728488.32人民币和985美元。官网公布的支出情况显示,截至2012年3月13日,安保项目累计支出590239.87元,但打假项目支出一栏,则显示“支出款项审核中”。
■ 回应
昨日,针对罗永浩在举报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了回应。
1
安保资金为何不公布明细?
***:如果公布出来,别人就知道我们采取了什么安保措施,就会知道如何应对了。所以钱具体花到了什么地方,不能在网上公示。彭剑发起安保资金时就已经在公告里写明,由内部监管小组对安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打假资金支出为何显示为“审核中”?
***:打假资金之所以没公布,是因为这几年没怎么花钱,主要是用来资助少数的维权者维权了。彭剑想能否把这笔钱存到一定数额,去登记民办非企业或基金,还是想做一个公益机构。因为最初发起这件事时,就想成立为基金,后来发现要成立基金的门槛比较高,起步资金就要有几百万。
3
这样募集资金是否要交税?
***:这件事是公益的,比如某个孩子得病了,大家在网上给他捐钱,难道这也要交税吗?
这也不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要商业投资回报的。而且我没有拿到钱和实物,只是得到了安保服务,没有哪个国家说享受这种服务是需要交税的吧。另外,我打假时调查取证的费用都是自己掏的,因为我不想让人认为我是在拿钱打假,独立性会受到影响。
4
科技打假资金还是科技打假基金?
***:科技打假基金早在2006年就改为科技打假资金了,最初成立时就想注册成基金的,但几个月后彭剑发现,要做成基金太难了,就把基金改成了资金。
彭剑(微博内容):作为资金项目管理人,我从来没说那(科技打假资金)是基金,称呼“基金”是不准确的。
方罗事件
1、根据媒体报道,2006年,罗永浩曾捐款1000元作为打假资金。但在同年罗永浩成立牛博网后,两人结下恩怨。
2、2011年,双方再次在网上发生争执,罗永浩称***妻子是“学历造假”、“硕士论文剽窃”。***揭露罗永浩非法办学、做虚假广告等。
3、2012年3月22日,方罗口水战升级,罗永浩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税务部门举报,质疑“科技打假资金”及“科技打假人士安保资金”。
■ 专家说法
个人赠钱是否缴税未明确规定
昨日,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表示,根据我国目前公益慈善事业的相关条例,只对慈善机构有规定,但对个人有没有资格做募款并没有规定。
邓国胜认为,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是一种个人接受赠与的行为。个人接受赠与,法律上不需要对公众公开,按合同对捐赠人交代就行,但如果接受赠与人是以公益名义接受赠与的,道义上还是需要对社会公开。
对于个人接受现金赠与是否应该纳税,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华认为,个人接受房屋赠与是应该纳税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征税内容,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中,均没有涉及个人之间的现金赠与情况。
江华称,税法法规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界定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安颖 王卡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