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程怡 通讯员 杨克元 报道
王女士分3次入帐280万元,委托上海万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珊公司)理财,结果强行平仓只剩下42.6万元。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按约返还投资款237.4万元和咨询费5.6万元。闵行区法院在深入分析双方约定的基础上,认为所签订的约定有效,日前作出万珊公司赔偿损失117.2万元并驳回王女士其余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巨额投资从阳线走向阴线
2009年7月2日,王女士开设资金账户,与万珊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账户全权委托万珊公司负责投资管理和经营,王女士支付管理费。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于2009年7月7日向账户注入资金100万元,并按约支付了2%,即2万元咨询费。因前期投资产生良好收益,双方又两次签订补充协议,将帐户资金增加至280万元。为此,王女士共支付了咨询费5.6万元。
然而,此后的操作却由阳线转至阴线,帐户一路亏损。为此,双方于同年12月21日签订协议,约定原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因触及止损位而终止。 2010年12月23日,双方又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账户资金总额为280万元,有效期至2011年6月16日。同日,还签订《补充条款》,约定王女士权益如低于2009年12月17日当日客户权益即159.8万元,万珊公司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净利润的30%作为万珊公司的账户表现费。
可是,帐户仍在亏损之中。王女士为防止亏损进一步扩大,于2011年3月7日将其期货资金账户内所有合约进行平仓,资金余额42.6万元。此后,万珊公司再无对该账户进行操作。为索回损失,王女士将万珊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王女士将返还投资款280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投资款237.4万元和咨询费5.6万元。
万珊公司辩称委托管理合同及协议真实有效,咨询费不应返还。根据2010年12月23日协议约定,可在159.8万元基础上减去账户余额42.5万元进行赔偿。诉讼中,王女士表示如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要求万珊公司根据2010年12月23日《补充条款》的约定承担159.8万元以下亏损部分。
合同有效咨询费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王女士将自有的交易账户全权委托万珊公司管理,故双方实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万珊公司非金融机构,却与王女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操作期货资金账户,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至对国家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该合同应为有效。王女士要求确认双方《委托管理合同》无效之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因操作产生亏损,双方又于2009年12月21日签订协议约定原《委托管理合同》因触及止损位而终止,并约定至2010年12月16日若客户权益低于2009年12月17日当日客户权益159.8万元,万珊公司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该协议从本质上是《委托管理合同》的延续,是对万珊公司造成王女士损失的补救措施,意图在于挽回损失。双方于2010年12月23日重新签订的 《委托管理合同》和 《补充条款》,亦是原委托管理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延续。协议及补充条款文字中,有客户权益如低于159.8万元,万珊公司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的表述。万珊公司承担协议约定金额以下的亏损,是对其造成损失的补救,故该约定并非承诺保底收益的保底条款,不属于无效,对万珊公司具有约束力。至2011年3月7日,王女士将其资金账户内所有合约进行平仓,平仓后其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仅为42.6万元,远远低于159.8万元。王女士的平仓行为,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并无不当。此后,万珊公司再未对资金账户进行操作。
故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不属无效,万珊公司应按2010年12月23日补充条款的约定赔偿损失,承担159.8万元以下的亏损计117.2万元。另因合同不属无效,万珊公司收取咨询费有合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