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救护车运送患者致死 车主被判赔18万

2012/4/30 17:37:33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去年10月,死者家属把同济医院和黑救护车车主告上了法庭。近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依法对“武汉同济医院内黑救护车运送患者致死”案中被告人黑救护车车主李晶、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武汉市硚口区法院经庭庭长程庆元:  程庆元:被告李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洵、李玉莲188103元。综合各项原因,法院认为,被告李晶应对患者张华钢的死亡结果承担50%的责任。

  去年10月,死者家属把同济医院和黑救护车车主告上了法庭。历时半年的审理后,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依法对“武汉同济医院内黑救护车运送患者致死”案中被告人黑救护车车主李晶、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武汉市硚口区法院经庭庭长程庆元:

  程庆元:被告李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洵、李玉莲188103元。驳回原告张洵、李玉莲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宣判以后,原被告双方还处于上诉期,本案现在还暂时未生效。

  程庆元对宣判进行了解释,认为被告李晶在本案中对患者张华钢进行转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承运行为,而是医疗行为的延伸,存在明显过错,对患者张华钢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较大。同时患者张华钢的死亡结果也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

  程庆元:出院时,张华钢虽然生命体征、心率及血压平稳但手术后恢复并不顺利,病情较重,所以张华钢自身的疾病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而原告明知张华钢出院时,神志不清,病情重,需专业救护车承担转运工作,却选择了一辆无任何救护标志的普通面包车,致使张华钢出院后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和治疗加速了病情的恶化,原告在选择救护车时,未能尽到充分的谨慎及注意义务,存在过失,是导致患者张华钢死亡的又一原因。

  综合各项原因,法院认为,被告李晶应对患者张华钢的死亡结果承担50%的责任。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庭长程庆元:

  程庆元:张华钢已经火化,无法鉴定到底他的死亡原因是什么,但是根据他的病情,只能说李晶的医疗行为延伸而未尽到责任,加速了张华纲的死亡,所以张华纲的死亡,他的家属是有很大责任的,张华纲自身的疾病也是有很大的因果关系的,三方合到一块,我们就认为李晶应该承担50%的责任。

  死者张华钢搭乘的黑救护车当时就停在同济医院 院内,那么,作为被告的同济医院对张华钢死亡事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呢?关于被告同济医院应在本案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予以了驳回。

  程庆元:患者张华钢出院时,被告同济医院已告知原告须使用救护车对患者进行转运,且向其推荐被告同济医院的救护车辆,同时,被告同济医院住院部均设有善意提醒患者及家属“请勿租用黑救护车”的标志,所以,被告同济医院在本案中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原告在选择救护车辆上的过失,系其自身未能井道充分的谨慎义务导致的,则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硚口区法院经庭庭长程庆元告诉记者,此案件属硚口区法院受理案件中的首例,很典型,也很纠结:

  程庆元:这个案子,我们认为比较典型的案例,案子也很纠结,我们是调了接近8份证据,调查过程比较复杂,我们半年时间审完。我们这个案例,黑救护车调整范围不是法院调整范围,是一种行政处罚。我们只有根据黑救护车车主的行为和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访中,死者家属和代理人均表示,他们将不会放弃依法维护权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