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趁私开辅导班之机强***女生

2012/5/22 18:25:34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记者尹安学、实习生陈慕羽报道:21日,有网友爆料称,安徽桐城市吕亭中学初一班主任、数学老师张中新,利用私下开辅导班之际,欺负本班刚上初一的女生,家长指称其“强奸”。

  讯 记者尹安学、实习生陈慕羽报道:21日,有网友爆料称,安徽桐城市吕亭中学初一班主任、数学老师张中新,利用私下开辅导班之际,欺负本班刚上初一的女生,家长指称其“强***”。  21日,记者致电安徽桐城市公安局得知,张中新涉嫌强***,已被刑拘。

  受害女生的家人在网上爆料称,女儿正读初一,张中新是她的数学老师,也是班主任。除了平时教学,张中新还私下开了辅导班,对班上的学生进行辅导。

  5月1日,张中新继续补课赚钱。受害女生的家长称,这天下午3时许,补完课后,张中新将其女儿留了下来,“他企图强***,我女儿呼痛不止,也没能阻止这个悲剧的发生”。

  事后,趁张中新上厕所,女生逃回家中。张中新唯恐自己的丑恶行径暴露,多次打电话至女孩家中,试图恐吓小女孩隐瞒***。

  记者从桐城市公安局获悉,5月2日上午8时30分,受害女生的家长向警方报案,称女儿被强***。次日凌晨,受害女生家属围堵学校大门,全校停课。经过各方劝说,当天上午12时,学校大门被打开,学校秩序恢复正常。

  桐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正搜集证据,立案侦查此案。

  记者发现,官方对外称小女孩为14岁,不过家属一直称小女孩只有12岁。

  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梁律师分析,强***12岁幼女与强***14岁少女量刑不同,强***14岁少女判刑更轻。强***14岁以下的从重处罚,也就是在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尽量重判。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论,从重处罚。